雇员送气酿火灾 液化气老板赔8万

作者:李乔 华卫江   发布时间:2007/3/29 10:53:27 点击数:
导读:中国法院网讯雇主徐某在上岗前没有对雇员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培训,导致雇员在从事雇用事务的过程中违章操作造成他人损失近8万的恶果。3月15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徐某被判决承担…
    中国法院网讯   雇主徐某在上岗前没有对雇员进行必要的岗位技能培训,导致雇员在从事雇用事务的过程中违章操作造成他人损失近8万的恶果。3月15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审结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徐某被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6月26日上午,家住河池市金城江镇广场社区三组的陈某家中液化气耗尽,便打电话到徐某开办的液化站,要求购买液化气一瓶,该站指派雇员韦某将液化气钢瓶运送到陈某家。韦某到达后,在帮助安装调试新的液化气钢瓶的过程中,造成陈某家厨房起火,继而漫延至相邻的三组38至41号民房。消防队员经过近3个小时的努力,终于将火扑灭。

    2005年8月24日,河池市金城江区公安消防大队作出了《火灾原因认定书》和《火灾事故责任书》及《“6•26”广场社区三组38—41号居民家火灾直接财产损失一览表》,认定火灾是由韦某违章安装调试液化气钢瓶引起(徐某在韦某上岗前没有安排对其进行过任何形式的消防安全培训);韦某负火灾事故的直接责任,韦某雇主徐某负间接责任;造成郭某等9人的财产71821元。

    徐某不服,申请河池市公安消防支队重新认定,但该支队经过重新的认定,也维持了金城江区公安消防大队的认定。此外,因为房屋被烧毁,还造成屋主郭某等人的误工费、房屋租金费等损失7187.66元。

    根据以上事实,金城江区法院认为,徐某与韦某形成的雇用关系,雇员韦某在雇用期间从事雇用活动致人损害的,应由雇主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韦某在从事雇用活动的过程中有重大过失,对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也应负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判决被告徐某赔偿原告郭某等9人房屋损失、家俱损失、房屋租金损失、误工损失等各项损失共计近8万元;韦某对赔偿款项负连带赔偿责任。

    宣判后,徐某不服上诉。

    河池市中级法院在认定一审认定事实的基础上,认同了一审对案件的定性和裁判,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并将判决书送达了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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