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客美容院内丢项链 店家担责六成

作者:吴艳燕   发布时间:2007/3/29 11:20:20 点击数:
导读:中国法院网讯任小姐在美容院内遗失项链后,向店家索赔。双方就责任承担产生分歧。经消保委调解未成后,任小姐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由店家承担60%的经…
   中国法院网讯   任小姐在美容院内遗失项链后,向店家索赔。双方就责任承担产生分歧。经消保委调解未成后,任小姐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由店家承担60%的经济赔偿责任。

    2006年10月,任小姐到位于上海市西藏中路的一健身美容中心进行面部及全身的美容护理。服务人员在带领任小姐进入美容室后,提示为便于面部护理需将其佩戴的项链取下,任小姐对此表示同意。服务人员随即取下这条18K金时来运转项链,但并未交给任小姐自行保管。

    护理结束,粗心大意的任小姐早已将项链之事遗忘,而在其离店时服务员也未作提醒。当晚,任小姐发现项链遗失,并于次日通过电话要求美容院帮忙寻找,但项链已不见踪影。任小姐为此向美容院提出索赔,但在消保委的调解下双方未能达成协议。于是任小姐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项链折价款2470元。

    原审法院判决美容院向任小姐赔偿部分项链折价,计1482元。任小姐不服,认为项链遗失主要原因是对方造成的,上诉要求美容院承担80%—90%的赔偿责任。

    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发生存在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美容院作为提供消费服务的场所,理应尽到最大义务来保障顾客人身和财产安全。本案中,美容院未尽提醒义务,依法应承担主要责任。任小姐作为项链所有人,对自己随身携带财物疏于保管的损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任小姐上诉提出的赔偿要求,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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