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作家起诉美国福克斯电影《后天》侵权

作者:温刚 董振河   发布时间:2007/4/15 10:01:07 点击数:
导读:中国法院网讯4月11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李建敏诉被告美国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广东泰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胜利石油管理局电影发行放映公司、…
   中国法院网讯   4月11日,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原告李建敏诉被告美国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广东泰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胜利石油管理局电影发行放映公司、鸿雁音像店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李建敏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美国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广东泰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各自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李建敏诉称,原告于2001年和2002年创作了两部影视科幻文学剧本《岁点》和《陨冰》。2004年7月9日,李建敏在胜利石油管理局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电影院观看了由美国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制作的片名为《后天》的科幻电影,发现该电影的故事主题及结构、主要情节的设置、场景的安排、人物的对白、道具的设计运用上与自己的《岁点》、《陨冰》两片科幻剧本有多处实质性的雷同。后来,李建敏从鸿雁音像店购买了《后天》的电影版VCD与自己的作品进行了比对,发现电影《后天》中的人物对白与自己作品相同语境的语言描述就有26处,其他雷同的人物对白、行为细节、剧情场景、表现城市中飓风、海啸、冰川性等场景的气候、物候参数等细部特征描写,引用自己作品竟高达308处。因此,李建敏以侵犯其著作权为由,将《后天》的制作方美国二十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引进方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发行方广东泰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放映方胜利石油管理局电影发行放映公司以及销售方鸿雁音像店诉诸法院,请求确认六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并赔偿因诉讼而支出的费用6900.04元。 

    庭审中,原、被告各方围绕六被告是否构成侵权展开了激烈论辩。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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