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生肖剪纸花瓶"网上销售 剪纸艺术家告赢个体户

作者:范静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9/1/5 13:20:56 点击数:
导读:"十二生肖剪纸花瓶"网上销售剪纸艺术家告赢个体户作者:范静发布时间:2008-12-3008:59:53中国法院网讯发现自己创作的《十二生肖剪纸花瓶》被他人在网上销售,剪纸艺术家阎先生将销售者个体工…
                                                     "十二生肖剪纸花瓶"网上销售 剪纸艺术家告赢个体户

作者: 范静    发布时间: 2008-12-30 08:59:53



 
     中国法院网讯   发现自己创作的《十二生肖剪纸花瓶》被他人在网上销售,剪纸艺术家阎先生将销售者个体工商户闫先生告上法院,要求个体户闫先生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支付诉讼合理支出等共计8万余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原告阎先生诉称,2003年10月末,原告创作完成“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原告对该系列剪纸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闫先生是福瑞斋中心的个体工商户,其未经许可即在互联网上以福瑞斋中心名义销售“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公证费1090元及购买侵权剪纸作品费用125元。

    庭审中,被告闫先生辩称,2000年之前,河北省一剪纸艺人曾在某图库中看到过涉案的“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而原告阎先生是在2003年10月末创作完成该系列剪纸作品,因此被告认为阎先生并非该系列剪纸作品的作者。被告在互联网上以福瑞斋中心名义销售的“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是从河北省进的货,被告以为该系列剪纸作品是由河北省的剪纸艺人创作完成。而且被告在接到起诉书后,已立即停止在互联网上销售该系列剪纸作品。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的数额过高,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山东省济南市邮政局发行的“十二生肖花瓶”系列明信片将“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署名为原告阎先生,且阎先生已向法院提交“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原稿,在闫先生未提交相反证据情况下,法院依据现有证据确认阎先生系“十二生肖花瓶”系列明信片所载“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之作者。被告闫先生辩称河北省的剪纸艺人曾于2000年之前在某图库中看到过涉案的“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故原告阎先生并非该系列剪纸作品的作者,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

    原告阎先生已向法院提交不同于“十二生肖花瓶”系列明信片中“兔生肖花瓶”剪纸作品的“兔生肖花瓶”剪纸作品原稿,并解释其认为“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中的“兔生肖花瓶”剪纸作品较为单调,故重新创作了1幅“兔生肖花瓶”剪纸作品。在闫先生未提交相反证据情况下,法院认为阎先生所持之解释具有合理性,并依据现有证据确认原告阎先生系其重新创作的“兔生肖花瓶”剪纸作品版本之作者。

    原告阎先生作为“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之作者,其对“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享有著作权。被告闫先生未经原告阎先生许可,即在互联网上以福瑞斋中心名义销售“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未为原告阎先生署名且未向原告阎先生支付任何使用费,被告闫先生此举已侵犯了原告阎先生对“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

    被告闫先生辩称,其已停止在互联网上以福瑞斋中心名义销售“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缺乏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被告闫先生应立即停止侵权,并应向原告阎先生赔偿经济损失,法院考虑“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的独创性程度,参考类似美术作品的通常许可使用费标准,并考虑被告闫先生的经营规模、过错程度和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该经济损失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原告阎先生的诉讼请求。对于原告阎先生为本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闫先生亦应一并予以赔偿。

    最后,法院判决被告闫先生立即停止在互联网上以北京福瑞斋手工艺品设计制作中心名义销售“十二生肖花瓶”系列剪纸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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