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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礼当天婚车酿事故 新婚夫妻状告婚庆公司获赔
作者: 方岩 佟冰 发布时间: 2008-12-27 09:28:28
2007年12月16日,靳女士夫妇与北京某婚庆公司签订了《婚庆协议书》,约定该公司为靳女士夫妇承办婚礼庆典服务。在2008年5月10日婚庆当日去酒店途中,靳女士夫妇乘坐的林肯头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二人改乘奥迪车到达婚礼现场,致使整个婚礼庆典一团糟。二原告认为,结婚是人生大事,婚礼具有不可重复、不可复制、不可再现的特殊纪念意义,而被告却在婚礼过程中单方更换摄像机,且制作的婚礼光盘质量非常差,故其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庭审中,婚庆公司认可更换摄像机的事实,也同意给予原告相应赔偿,但双方就赔偿基数的计算方式产生较大分歧。
法院审理后认为,靳女士夫妇与婚庆公司签订的《婚庆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可以作为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关于合同中“还按单项(租车)费的50%赔偿”中的“单项”理解问题,法院从合同的整体性出发,认定以车型区分为宜,并在此基础上计算赔偿基数。最后,法院判决北京某婚庆公司退还靳女士夫妇租车费、摄像费及违约金共计945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贺天强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