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当天婚车酿事故 新婚夫妻状告婚庆公司获赔

作者:方岩 佟冰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9/1/5 13:30:53 点击数:
导读:婚礼当天婚车酿事故新婚夫妻状告婚庆公司获赔作者:方岩佟冰发布时间:2008-12-2709:28:28中国法院网讯婚礼当天婚车发生交通事故,为此,新婚夫妻靳女士夫妇将婚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北京某婚庆公司…
                                              婚礼当天婚车酿事故 新婚夫妻状告婚庆公司获赔

作者: 方岩 佟冰    发布时间: 2008-12-27 09:28:28



 
     中国法院网讯   婚礼当天婚车发生交通事故,为此,新婚夫妻靳女士夫妇将婚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北京某婚庆公司赔偿因未履行合同约定的路线将新人带到饭店而要求退还全部车费并支付50%的违约金,共计11250元、退还摄像费1200元及精神损失费1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法庭审结了此案。

    2007年12月16日,靳女士夫妇与北京某婚庆公司签订了《婚庆协议书》,约定该公司为靳女士夫妇承办婚礼庆典服务。在2008年5月10日婚庆当日去酒店途中,靳女士夫妇乘坐的林肯头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二人改乘奥迪车到达婚礼现场,致使整个婚礼庆典一团糟。二原告认为,结婚是人生大事,婚礼具有不可重复、不可复制、不可再现的特殊纪念意义,而被告却在婚礼过程中单方更换摄像机,且制作的婚礼光盘质量非常差,故其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庭审中,婚庆公司认可更换摄像机的事实,也同意给予原告相应赔偿,但双方就赔偿基数的计算方式产生较大分歧。

    法院审理后认为,靳女士夫妇与婚庆公司签订的《婚庆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可以作为确认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对于双方争议较大的关于合同中“还按单项(租车)费的50%赔偿”中的“单项”理解问题,法院从合同的整体性出发,认定以车型区分为宜,并在此基础上计算赔偿基数。最后,法院判决北京某婚庆公司退还靳女士夫妇租车费、摄像费及违约金共计9450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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