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伤6级索赔20余万 单位未缴保险被判担责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09/6/23 10:08:41 点击数:
导读: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员工因工致残后,因与单位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而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服饰公司应根据法律规定之标准支付涂…

    用人单位未为员工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员工因工致残后,因与单位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而诉至法院。近日,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上海某服饰公司应根据法律规定之标准支付涂先生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21.9万元。

    20岁的涂先生系一名外来从业人员,2007年3月起至上海某服饰公司液压冲床岗位工作。同年10月23日,涂先生在工作时被冲床冲伤,导致右手伤害,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次年11月,涂先生的伤势被劳动能力鉴定委评定为因工致残程度6级。而涂先生在此工作期间,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综合保险。工伤事故发生后,该公司支付了涂先生停工留薪期工资1.8万元及医疗费。今年1月,涂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21.9万元。仲裁委员会以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裁决,涂先生诉至法院。

    在法庭上,涂先生诉称,自己在公司发生工伤后,评定为 “因工致残程度六级”。公司未为其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单位应根据法律规定之标准给付相关待遇。现请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其6级伤残一次性赔偿金21.9万元。

    上海某服饰公司辩称,公司方虽对涂先生的工伤认定没有异议,但对涂先生被评定为6级伤残的鉴定结论不服,故不同意涂先生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涂先生系外来从业人员,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上海市用人单位使用外来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上海某服饰公司未为涂先生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故涂先生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承担涂先生的工伤保险待遇。涂先生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6级,因此,公司按规定应向其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2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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