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国际网络卷入播放权谜案 被索赔2300万

作者:高原 陈磊  发布时间:2010/12/17 11:04:09 点击数:
导读:多次因“被侵权”而诉诸法律的“央视国际网络”,由于播放电视剧《意难忘》,而被北京一家公司诉至法院。该公司向“央视国际网络”索赔2300万元。  该案背后,折射了在网络…

 

 
    多次因“被侵权”而诉诸法律的“央视国际网络”,由于播放电视剧《意难忘》,而被北京一家公司诉至法院。该公司向“央视国际网络”索赔2300万元。

 

  该案背后,折射了在网络这种新的传播技术的冲击下,各方恐怕还没有准备好的社会和法律困境

 

  在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被告上法庭之前,在搜索引擎输入栏键入“央视国际”、“侵权”这样的关键词,搜索到的内容无一不是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被侵权”。

 

  然而,由于涉嫌侵权在网站上播放一部电视剧,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转身成为了被起诉的对象。起诉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的,是北京求索恒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这场官司背后,映射的是网络维权扯不断理还乱的艰难。

 

  都是“热播剧”惹的祸

 

  官司的源头,要从我国台湾地区拍摄的一部电视剧《意难忘》的热播说起。

 

  2007年9月,中央电视台第八套频道每天在18点非黄金档播放两集《意难忘》,很多月份收视率超过2%,甚至一度超过该频道的黄金强档栏目的热播剧。

 

  求索恒达公司认为,《意难忘》是一部城市爱情伦理片,节奏很适合家庭观看。随后,求索恒达公司经过调查推断,《意难忘》将成为网络影视剧中一部热播的作品。

 

  事情的巧合在于,以往中央台在购置电视剧时,会将该剧的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一并购入,而这次却没有购买《意难忘》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这就给求索恒达公司一个机会,打算趁着央视热播的‘东风’买下《意难忘》的网络传播权。”求索恒达公司代理律师对《法治周末》记者说。

 

  求索恒达公司从2007年10月起,着手该部电视剧的网络版权的购买。

 

  《意难忘》的独家中国大陆网络版权,已经由台湾映画事业有限公司转让给了北京橡木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求索恒达公司和橡木公司于2007年11月签订合同,以561万元的价格(分3次付清),购得了《意难忘》中国大陆地区的网络版权。

 

  购得中国大陆地区网络版权后,求索恒达公司立即与全国网络版权代理商取得联系,最终选择了云南、贵州、湖南等地6家代理商并签订了网络版权交易合同。

 

  正当求索恒达公司准备在一买一卖之间坐收差价之利时,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的“横刀切入”让求索恒达公司“钱景”破碎。

 

  当6家代理商与求索恒达公司签订了《意难忘》网络版权区域销售合同,在各自区域进行网络版权经营时,发现《意难忘》一剧竟然出现在了央视国际网站上。

 

  求索恒达公司认为,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私自播出《意难忘》,导致获得该剧网络版权的6家区域代理商无法经营。于是,6家代理商纷纷要求与求索恒达公司解除合同,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钱还没赚到,先面临索赔。”求索恒达公司代理律师说。

 

  为了摆脱困境,求索恒达公司打电话给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希望寻求谈判,协商解决,但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没有给予答复。

 

  前有橡木公司追讨余款,后有6家代理商要求赔偿,求索恒达公司上下两难。

 

  2008年12月,求索恒达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认定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侵犯了求索恒达公司对《意难忘》的网络版权,并要求对方赔偿经济损失2300万元,同时公开向求索恒达公司赔礼道歉。

 

  “两撤三诉”皆因证据难收集

 

  求索恒达公司代理律师在谈起这两年多的诉讼过程时,几次提到“我们一直在补足证据”。据了解,因为证据链条的不完整,求索恒达公司连连撤诉。

 

  第一次起诉时,由于证据过多,求索恒达公司代理律师不得不借助手推车将证据拉入法庭。

 

  开庭时,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在答辩词中以《意难忘》的权利人是台湾映画传播事业股份有限公司而非求索恒达公司等原因为由,认为求索恒达公司没有权利起诉。

 

  “映画公司将《意难忘》的网络传播权一经三手卖给求索恒达公司,当时并没有一个完整的授权证明。”求索恒达公司代理律师说。

 

  为了补足证据,求索恒达公司通过橡木公司找到映画公司出示完整的授权证明,由于《意难忘》原版版权所有者为台湾的公司,需要取得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对该剧网络版权的公证。

 

  “要通过海基会和海协会,时间很长,为了防止证据失效,我们只好撤诉。”求索恒达公司代理律师说。

 

  2009年10月9日,求索恒达公司再一次起诉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

 

  这次,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交应诉答辩材料称: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已经将涉案剧集的网页删除;求索恒达公司虽然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授权方,但并不能直接从事网络视听业务,而且求索恒达公司规模很小,不能签订几百万元的版权许可合同;涉案的电视剧已被其他网站广泛传播,即使是有侵权行为,侵权结果也是由多家网站导致的,并不能由(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一家承担全部责任。

 

  为了再次补足相关证据,求索恒达公司撤诉。

 

  《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到,近年来网络侵权事件层出不穷,很多热播电视剧引发了网络侵权官司。

 

  《法治周末》记者致电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法律负责人杨海萍,她表示,该案将按照法律程序审理,不便多谈。

 

  据悉,求索恒达公司已经第三次提起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10年11月22日开庭审理此案。

 

  延伸阅读

 

  违法成本低导致网络侵权愈演愈烈

 

  近年来,网络侵权事件层出不穷,很多热播电视剧引发了网络侵权官司,2008年,《奋斗》引发网络纠纷;2009年,热播电视剧《潜伏》闹上法庭;2010年,《我的青春谁做主》遭网站盗播。

 

  尽管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对网络信息传播权都有相关的明文规定,但依然没有遏制网络侵权愈演愈烈之风。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徐家力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认为,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些国家在制定著作权法时,社会上还没有兴起网络,因此,传统的著作权法受到了网络这种新的传播技术的冲击,还没有很好的应对方案。以我国为例,尽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及时出台,也在跟进网络的发展,但相比之下略显滞后。

 

  侵权者侵权后付出的代价较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被侵权人损失额不能确定的……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即使侵权,不会付出太大的代价;与此相对,被侵权人维权的成本过高,律师费、取证费等过高,因此被侵权者不敢轻易维权。

 

  民法通则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如果侵权人删除相关网页,这对被侵权人来说,取证难度很大,不利于保护权利人。

 

  侵权现象普遍,网上环境混乱,侵权人认为法不责众,导致互相侵权。

 

  中国的监管部门互相掣肘,政出多门。如音像制品在电视台播放是由广电行政部门管理,到网上传播由新闻出版部门管理,同一部作品分属不同部门管理时更需加强配合,而不是互相推诿。

 

  面对这种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大的问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研究员李顺德指出,除了诉讼途径,被侵害人也可以通过第三方调解、向行政部门举报等手段来解决问题,而法律的不断健全也必将会遏制越发抬头的知识产权侵权现象。

 

  李顺德表示,法律对于侵权行为设置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有刑事责任,这样的设置都是为了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随着技术的发展,新的传播手段出现,权利人都要搞清楚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自律做起,使用合法的手段和方式播出节目。”李顺德说。



 

来源: 法制日报-法治周末
责任编辑: 陈秀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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