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维权民间法律援助第一人"王灿发:为环境代言

 来源:正义网 发布时间:2013/8/26 15:51:40 点击数:
导读:王灿发北京市第十三届、十四届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已是中午,王灿发仍在工作  检察印象  ■2008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半的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20…

王灿发 北京市第十三届、十四届人大代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

已是中午,王灿发仍在工作

  检察印象

  ■2008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一年半的深入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工作;2009年,检察机关继续开展查办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渎职犯罪专项行动,惩治渎职弄权的昏官庸官。这两次行动最大的成效体现在,警示教育了国家公职人员,有利于公仆们增强依法行政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承担起保护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职责。

  ■过去,对环境犯罪主要采取的是行政手段。环保部门发现后,进行罚款或者强制整顿等措施,很多企业已经见怪不怪。“两高”出台司法解释后,环保部门是否能够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到检察机关,关键还要看执行力。检察机关能不能“发现”问题和“移送”相关责任人,决定着司法解释能否有效发挥作用。

  北京市人大代表王灿发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从1984年起,一直在大学里从事环境资源法的教学和研究。除了教书,王灿发还有很多头衔,比如“环境维权民间法律援助第一人”、“中国最著名的环境律师”等。2005年,他被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等单位联合授予“绿色中国年度人物奖”;2007年,被美国《时尚》周刊评选为“环保英雄”(全球只有45人当选);2008年,他又入选《时尚》杂志评点出的30位“时尚先生”,代表中国的光明面;2009年,他被检察日报社主办的正义网评为“中国正义人物”;2010年,被中央电视台评为“十年法治人物”。

  王灿发成功的秘诀在于:他很少抱怨,而是专注于运用自己所学的环境法律知识,支持和帮助百姓去状告那些不守法的排污企业和不严格执法的行政机关,逐步推动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得到执行和遵守,不断提高百姓的环境意识、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环境法学是为全人类服务的”

  王灿发生于山东省成武县一个农家,1982年在吉林大学法律系毕业后到厦门大学教书,一年后他到北京大学进修。在那儿,我国早期环境法学者之一陈正康的课深深吸引了他。那时环境法在中国还很新鲜,他感觉到这是一个“有益于全人类的专业和伟大事业”,值得终生为其奋斗。

  于是,他写信给厦门大学当时的法律系主任盛辛民教授,申请在厦门大学开环境法学的课。得到认可后,他边进修边写讲稿。回到厦门大学之后,他的课一炮打响。教了两届学生之后,1985年,王灿发又考入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中心攻读环境法方向研究生,毕业后就一直在中国政法大学从事环境法教学和研究。

  因为生长在农村,王灿发对农村环境问题感受尤深。在做兼职律师期间,他常常因为同情当事人的困境,自掏腰包帮人打官司。为了帮助更多受到环境污染侵害的农民,他产生了成立法律帮助中心、为环境污染的受害者提供帮助和资助的想法。

  为筹措资金,王灿发四处游说有实力的机构和个人。1998年10月,他在中国政法大学创办了“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1999年11月1日,中心开通了全国第一条“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热线”(010)62267459。

  15年打了300多起环境污染官司,接了1.3万个咨询电话

  王灿发提供法律援助有三个原则:重大的、典型的和当事人特别贫困的。他承认,很难做到遍施甘霖,毕竟钱就那么多。他做了一个粗略的统计,中心成立15年,接到1.3万个投诉咨询电话,已经处理了300多起案件。

  在这些案件中,很多有影响的案子是王灿发亲自办理的。如福建省南屏县1721人诉榕屏化工厂案,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评为2005年十大影响性诉讼之一;石梁河水库污染案,帮助97户农民获得560多万元损失赔偿。

  该中心办理的每一起案件都很艰难,处理结果最好的,王灿发认为当属潘家园南里182位居民状告北京市规划委一案。当时正值“非典”时期,北京市规划委批准卫生部的两个研究所在潘家园南里建动物实验楼,作为饲养和解剖动物的场所,居民担心做动物实验时,细菌跑出来造成疾病传播。但是,北京市规划委已经发了建设规划许可证,而且建筑工人也开始进场施工。情况紧急,居民找到了王灿发。提起诉讼后,居民胜诉。

  “这是北京市第一起老百姓告规划委并最终胜诉的案例。”王灿发颇为自豪地说。更有意思的是,案件结束后,北京市规划委组织整个系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一个星期。“连规划委的人见了我都表示感谢,说过去从没有这么认真学习过这部法律。”王灿发欣慰地说,其实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也是我们追求的效果。

  “第三者责任”要不要写进法律

  “你这点力量能改变多少,有用吗?”面对许多朋友和同学的质疑,王灿发总是笑笑回答:“不做肯定一点用都没有,只要做了还是有用的。”

  15年来,王灿发主持和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多部环境法律和法规的起草及修订工作。针对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中遇到的取证难、起诉难、胜诉难、胜诉以后执行难等问题,王灿发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法律修改意见。

  例如,在他的建议下,“被告举证制”被首次写入环保法律。2004年修订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86条规定:“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做出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这些条款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环境污染案件举证难的问题。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在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时,王灿发建议对第三人造成的水污染事件由排污方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观点当时引起很大争议。到底要不要规定“第三者责任”?全国人大法工委召开了三次专家征求意见会。

  “为什么第三者造成的污染,要求排污方来赔偿?”反对方认为这样规定显失公平。

  “有什么不公平?我给大家说说现实中的案例:江苏有家化工厂停产了,它们把剩余的化工原料装到塑料桶里,摆放在院墙边儿。路过的村民看到院子里有塑料桶,就跳进院子偷了两个,随手把里面的化工原料倒在了路边的水塘里,水塘养着的鱼第二天全死了。小偷抓不着,这种情况让谁来赔?”

  王灿发说,这里面涉及到公平问题。养鱼人没有得罪任何一方,他所知道的只是化工厂的原料让其养的鱼死亡,不找化工厂赔偿,就只能自认倒霉。我们的法律在环境损害赔偿方面实行的是无过失责任制,工厂即使没有过失,也要承担责任。如果考虑过失的话,化工厂也确实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没有把化工原料保管好,小偷才有机会偷走塑料桶,最后导致污染,造成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再说了,即便第三方被抓到了,又有多少小偷是有钱人,他们又有多大的赔偿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就应该根据公平原则,让有力的肩膀承担更大的负担,不能让无辜受害者遭受的损害无法获得赔偿。

  最终,他的观点被写进了法律。

  王灿发喜欢这样的研讨和辩论,他说:“立法本身就是一种博弈,企业代表要为企业说话,参与立法的很多都是政府部门的人,他们肯定要为政府部门争取利益,我就站在百姓这边,为百姓说话,我一点都不讳言这一点。”

  “关键问题没有回答,很难令我满意”

  王灿发是北京市第十三届、十四届人大代表,环保仍然是他最关注的问题。

  2008年1月,在北京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王灿发等176名代表联名建议“早日还清北运河”。代表们的呼声,打响了一场水资源保卫战,也加速了《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立法节奏——从2008年10月开始的《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立项论证,到2010年9月表决通过,仅用了两年时间。

  由于实行雨水、再生水的互补利用能够节约宝贵的水资源,2013年1月,王灿发在北京市第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进一步建议政府按照《北京市水污染防治条例》第68条的规定,制定综合利用雨水和再生水的具体管理办法。

  针对法院不愿受理环境污染案件的问题,王灿发在北京市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和二次会议期间,连续建议在北京设立专门的环保法庭。经过多方努力,2010年,北京市首家环境保护审判庭在延庆县法院正式成立。在他的倡导和各方共同努力下,目前全国已成立环保法庭134个,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环保案件立案难的局面。

  王灿发非常珍惜人大代表这个平台,他要求自己认真写好每一份建议,并盯紧建议的办理情况。在北京市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上,王灿发建议在每年的6月21日或22日夏至这一天,开始推行“夏至关灯日”活动,并在当天举行全民节能减排宣传活动。因为夏至是一年中日照时间最长的一天,它既标志夏天来临,也意味着用电高峰的到来。然而,在北京市发展改革委环资处给他的建议答复意见中,没有回答是否开展“夏至关灯日”活动,只是讲了很多在节能减排方面的工作。

  “对我建议的这一关键问题你们没有回答,很难令我满意。”王灿发对答复报告签署了“不满意”。直到建议办理单位又做出补充答复意见,王灿发才重新签署了意见:“对你们的回复能够理解。希望明年能够就这一活动达成共识。” (谢文英/正义网 8月26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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