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东风检察院提请抗诉雇员工伤赔偿纠纷案获改判

 来源:正义网 发布时间:2013/8/29 11:28:07 点击数:
导读:8月13日,由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雇员工伤赔偿纠纷案得到改判。听到再审判决的那一刻,申诉人王某感慨万分,困扰自己6年的问题终于解决了,这多亏了检察院!  2006年5月,大唐某热电公司将其建设热…

8月13日,由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检察院提请抗诉的一起雇员工伤赔偿纠纷案得到改判。听到再审判决的那一刻,申诉人王某感慨万分,困扰自己6年的问题终于解决了,这多亏了检察院!

  2006年5月,大唐某热电公司将其建设热电工程发包给黑龙江火电某工程公司,双方订立了《施工合同》。随后,黑龙江火电某工程公司将其承包的该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鹤岗市某建设公司,双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2007年5月,鹤岗市某建设公司又将该工程中的主机房涂料工程发包给刘宝生的个人施工队,并与刘宝生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年8月,刘宝生雇用王某从事刮大白工作。2007年9月,王某在使用角磨机清除墙面裸露的钢筋和钢钉时,角磨机膜片碎裂,碎片将其左眼击伤。王某随后被送往市医院治疗。后因情况严重,王某又两次到北京英智眼科医院住院治疗,并进行玻璃体切割手术。

  因刘宝生拒绝赔偿,王某于2007年8月23日将其与大唐某热电公司作为被告起诉至东风区法院。经法院调查,大唐某热电公司与黑龙江火电某工程公司有正常、合法的《施工合同》,大唐某热电公司与刘宝生没有直接关系。后因证据不足,王某撤诉。

  2008年11月23日,王某以大唐某热电公司、黑龙江火电某工程公司和刘宝生为被告起诉至法院。此次起诉后,法院委托利民司法鉴定中心对王某伤残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伤残七级,同时查明刘宝生系从鹤岗市某建设公司处分包了大唐某热电公司的主机房涂料工程。后王某再次因证据不足撤诉。

  2009年11月16日,王某又以大唐某热电公司、黑龙江火电某工程公司、鹤岗市某建设公司和刘宝生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自己经济损失合计17万余元。2009年12月10日,东风区法院作出判决,大唐某热电公司进行正常的招投标程序,自身并无过错,黑龙江火电某工程公司将工程发包给有资质的鹤岗市某建设公司,也无过错,这两个公司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鹤岗市某建设公司将主机房涂料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刘宝生个人施工队,其行为有过错,与雇主刘宝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王某经济损失共计13万余元。

  判决生效近两年后,王某仍然没有得到赔偿。2012年10月,王某以原审判决对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划分不清,导致自己迟迟得不到赔偿为由到东风区检察院申诉。该院调查后发现,鹤岗市某建设公司在2006年与黑龙江火电某工程公司签订合同时所使用的建设资质证书在2002年9月30日就已经到期作废,其与刘宝生一样,都没有法定的建设资质。黑龙江火电某工程公司将其承包的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鹤岗市某建设公司,鹤岗市某建设公司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刘宝生个人施工队,都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因此,黑龙江火电某工程公司、鹤岗市某建设公司和刘宝生应当对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7月11日,东风区检察院依法提请佳木斯市检察院抗诉,2012年8月16日,佳木斯市检察院向佳木斯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2012年10月13日,佳木斯市中级法院指令东风区法院再审。

  2013年7月8日,东风区法院再审开庭审理此案。经审理,东风区法院判决黑龙江火电某工程公司、鹤岗市某建设公司与刘宝生对王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13万余元。

  再审判决后,黑龙江火电某工程公司表示将尽快筹款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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