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运奥迪被烧坏 承运人赔十七万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4/2/15 11:43:43 点击数:
导读:李强委托物流公司将奥迪车从北京托运到乌鲁木齐,不料,物流公司委托他人托运。途中,奥迪车被烧毁。损失谁来承担?近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两个承运人连带赔偿17万余元。  2012年6月20日,李强通过北…

    李强委托物流公司将奥迪车从北京托运到乌鲁木齐,不料,物流公司委托他人托运。途中,奥迪车被烧毁。损失谁来承担?近日,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两个承运人连带赔偿17万余元。

  2012年6月20日,李强通过北京一家拍卖公司花费16万元拍得一辆奥迪轿车的所有权。同年11月3日,李强与乌鲁木齐某物流公司(简称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约定该公司将奥迪车从北京运至乌鲁木齐。两天后,物流公司与赵某签订运输合同,约定由赵某托运此车。同年11月12日,赵某驾驶半挂牵引车行驶至乌市米东立交桥河滩高速公路时发生火灾,致奥迪车被烧毁。半挂牵引车由赵某贷款购买,并挂靠在黑龙江省肇东市某物流公司(简称肇东物流)进行营运。

  2013年2月,李强向物流公司所在地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物流公司、赵某、肇东物流赔偿其经济损失17.6万元。

  该院审理后,判决物流公司、赵某连带赔偿李强17万余元;驳回了李强对肇东物流的诉讼请求。物流公司不服,上诉至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年2月10日,乌市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说,李强与物流公司建立了运输合同关系,物流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承运车辆安全运达至目的地的义务,物流公司在履行承运义务过程中,又与肇东物流签订运输合同,基于该合同关系成立,奥迪车安全运达目的地的义务实际由赵某来承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物流公司应当对赵某运输过程中造成奥迪车毁损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基于物流公司与赵某本人签订的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的内容不能证实物流公司与肇东物流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同时,因奥迪车的毁损不属于交通事故,肇东物流作为赵某驾驶车辆的挂靠单位在本案中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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