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反应鉴定书:已造成明显人身损害

 来源:东方早报 发布时间:2016/11/28 15:18:30 点击数:
导读:因没拿出鉴定书而败诉后,刘梦迪继续给沈阳医学会打电话,“隔不久就打一次,看能不能鉴定了,那时候我都烦我自己了。”  2013年,刘梦迪把沈阳市皇姑区疾控中心告上法院,要求给予赔偿。  皇姑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因没拿出鉴定书而败诉后,刘梦迪继续给沈阳医学会打电话,“隔不久就打一次,看能不能鉴定了,那时候我都烦我自己了。”

  2013年,刘梦迪把沈阳市皇姑区疾控中心告上法院,要求给予赔偿。

  皇姑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称,刘梦迪曾先后向法院申请过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但因沈阳市医学会当时不能鉴定,而刘梦迪也不愿去外地相关机构做鉴定,故司法鉴定未能进行。

  “我找了辽宁大学,人家说只做法医鉴定,律师也帮忙找过几家,都说不能做。”刘梦迪还记得,她在北京治病时曾问过一家鉴定机构,对方说要8000元,还不一定能鉴定成功。刘梦迪的代理律师王强向早报记者证实了上述情况。

  沈阳市医学会鉴定办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早报记者,刘梦迪当年要求鉴定时,该机构的收费标准还没有出来,确实不能做。

  结果,那次审判中,刘梦迪拿不出任何鉴定结果,以证明接种疫苗后的发病与接种行为有关。

  皇姑区疾控中心当时提供了一份专家鉴定意见。意见结论显示,刘梦迪接种汉普威的程序规范合理,接种后出现的血尿IgA肾病与疫苗接种无直接关系;鉴定认为,疫苗所致肾脏损伤普遍规律与IgA肾病的发病机制不一致。出具意见的单位为皇姑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组。

  根据2005年出台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四十六、四十七条,只有被确认为接种异常反应,才可以得到相应补偿。而如果是疫苗质量问题、或接种单位操作程序问题,将分别按照药品管理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据皇姑区疾控中心传染病科主任徐春娟介绍,当时接种疫苗的学生都签了“预防接种知情同意书”,只有刘梦迪有不良反应。徐春娟介绍,根据该疫苗的说明书,不良反应中并不包括血尿和IgA肾病。

  2014年年底,皇姑区人民法院判决刘梦迪败诉。败诉后,刘梦迪继续坚持给沈阳市医学会打电话,“隔不久就打一次,说说我情况,看能不能鉴定了,那时候我都烦我自己了。”

  折腾近一年后,刘梦迪终于从沈阳市医学会拿到了鉴定书。

  2015年9月9日,沈阳市医学会出具了一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鉴定结论显示,刘梦迪的病例属于接种异常反应,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损害程度为四级。

  2016年7月14日,辽宁省医学会给出了同样的鉴定结论。

  参照由原国家卫生部于2002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四级损害应指已给患者造成明显人身损害等其他后果的损害。三级则上升为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刘梦迪说,为了看病、鉴定和诉讼,总共花销了近4万元,还不包括去北京看病时产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

  按照《辽宁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四级损害的补偿是一次性的,最高不超过申请当年辽宁省居民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刘梦迪第一次诉讼时的代理律师王强曾计算过,“她大概能拿到的补偿不超过3.1万元”。

  刘梦迪觉得补偿太低,便向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但结论仍为四级损害,“鉴定完我问皇姑区卫生局,他们说大概只能拿到2.5万,那时就觉得自己是个笑话,所有努力都白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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