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飘落火星点燃阳台棉絮引大火 未证明上层业主侵权原告起诉被驳

作者:郝绍彬 鄢唯 来源:市五中院、九龙坡区法院 发布时间:2016/11/30 9:26:24 点击数:
导读:【案情】  2014年7月25日17时许,家住某小区1幢16层的姚某家阳台失火,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1.9万元。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系16楼以上不明火星飘落在阳台上晾晒的棉絮,引发火灾。姚某遂诉至重庆九龙坡区人民…

【案情】

  2014年7月25日17时许,家住某小区1幢16层的姚某家阳台失火,造成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1.9万元。经消防部门认定,起火原因系16楼以上不明火星飘落在阳台上晾晒的棉絮,引发火灾。姚某遂诉至重庆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要求小区物业公司及居住于该幢17至25楼的魏某等九名业主共同赔偿该损失。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属于特殊侵权案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中关于高空抛掷物、坠落物的规定,由该幢16楼以上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对原告损失予以补偿。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明火星”并非《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中规定的“抛掷物”或者“坠落物”,不应适用高空抛掷物、坠落物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规定,原告应对该幢16楼以上九名业主存在侵权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不明火星”不具备《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抛掷物”或“坠落物”之属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而根据查明的事实,火灾系由16楼以上不明火星飘落引燃棉絮所致,该情形是否适用该条关于“抛掷物品或坠落物品致害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必须首先证明,“不明火星”属于该条中所规定的“物品”。

  从文意出发,《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中所指的“物品”,通常是指具有一定重量、在被抛掷或者坠落后呈垂直下落的物体。正是基于“物品”的这一自然属性,抛掷物或者坠落物的下落线路才得以限定,法律才能确定可能加害人的范围。

  结合生活经验判断,“不明火星”的质量极其轻微,在空中处于不规则运动状态,与该条中规定的“抛掷物”“坠落物”的运动规律明显不同,故“不明火星”并不具备“抛掷物”“坠落物”的属性,如果机械套用该条规定以确定可能加害人的范围,则该推定的盖然程度不高,有失公允。

  2.本案应适用一般侵权的规定确定侵权责任归属。《侵权责任法》将侵权行为明确区分一般侵权和特殊侵权。从凡不符合特殊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应当适用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本案中的“不明火星”引燃大火的情形既然不适用侵权责任法中关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的相关规定,则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规定。由原告就其主张承担证明责任,即原告应就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及被告对侵权行为的发生存在过错等内容承担举证责任,而本案原告姚某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在本幢楼16层以上居住的九名业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3.小区物业公司未尽火灾预防义务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小区物业公司作为本小区消防设施的管理人,负有小区共有设施维护和火灾预防义务。被告公司虽就小区消防设备存在隐患的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但直至火灾发生之时,未见实际整改措施,最终使得在火灾事故发生后,因消防栓无水导致原告损失发生扩大。被告公司对原告的损失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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