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递途中被撞伤获赔,还能主张医保待遇吗?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3/11 11:29:39 点击数:
导读: 郭师傅系重庆某传媒公司投递员,送货途中被出租车撞伤,经法院调解,郭师傅获得侵权损害赔偿金近149万元。郭师傅随后要求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及治疗费用,能否得到支持?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

   郭师傅系重庆某传媒公司投递员,送货途中被出租车撞伤,经法院调解,郭师傅获得侵权损害赔偿金近149万元。郭师傅随后要求所在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及治疗费用,能否得到支持?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该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受害人有权兼得侵权损害赔偿和除医疗费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判决重庆某传媒公司支付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77.7万元。

  被告郭师傅系原告重庆某传媒公司的投递员。2011年5月16日,在郭师傅外出投递途中,甘某某驾驶的出租车与被告驾驶的助力车发生接触,造成被告受伤,经鉴定系工伤。甘某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后郭师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经法院调解,该案被告方向郭师傅支付医疗费等各类费用近149万元。

  事故发生后,本案被告为郭师傅办理了工伤保险。

  九龙坡法院一审认为,工伤职工在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后,除医疗费外,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应予支持。被告重庆某传媒公司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原告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符合规定。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经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因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工伤,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和除医疗费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我国侵权行为法将侵权行为区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并分别作出规定。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对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过程中遭受损害的行为,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投递员郭师傅在投递途中因他人侵权行为受伤,则同时出现了第三人侵权和工伤赔付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此种情形下,在取得侵权的第三者赔偿后,郭师傅能否向单位主张赔偿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待遇呢?

  据承办法官介绍,郭师傅既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又可以请求义务人支付工伤保险金。当前,在司法实务层面,针对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职工遭到工伤的情形,该雇员可以获得双重救济,即在法律法规没有作出其他规定的情况下,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可以同时主张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在本案中,因被告未履行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郭师傅在获得侵权损害赔偿之后,还有权向被告主张除医疗费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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