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损车当新车卖 公司被判三倍赔偿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3/15 14:58:20 点击数:
导读:基本案情:2014年8月,杨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订立《汽车代购协议》,约定:购买方同意委托销售公司购买新福克斯三厢小轿车一辆,单价:125900元;需交纳定金5000元,所购车辆为新车并具备国家手续。同日,杨某转账支付…

      基本案情:2014年8月,杨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订立《汽车代购协议》,约定:购买方同意委托销售公司购买新福克斯三厢小轿车一辆,单价:125900元;需交纳定金5000元,所购车辆为新车并具备国家手续。同日,杨某转账支付购车定金5000元。后杨某支付余款120900元后按期接车,却发现所购车辆有翻新做漆现象,系致损车。双方协商处理未果,杨某遂诉至法院,以销售公司存在欺诈为由,请求法院判令讼争车辆归自己所有,汽车销售公司赔偿购车款三倍损失。

  法院裁判: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汽车代购协议》虽名为代购,但双方并没有对如何完成委托事务、委托费用如何计算,如何支付委托费等事项进行约定,反而就车价款及交付方式、定金数额等作了明确约定,符合买卖合同的性质,且协议生效后杨某支付了全部购车款。因此,认定双方买卖关系成立。汽车销售公司在履行过程中明知交付车辆存在质量瑕疵,却向购车人隐瞒实情当作新车交付,主观上有欺诈故意,客观上存在以次充好的欺诈行为,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的经营欺诈行为,且给杨某造成了财产损害,应予以赔偿。由于杨某在诉讼中明确请求确认讼争车辆归其所有,可视为自愿接收该瑕疵车辆,对该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五十五条判决汽车销售公司向杨某赔偿购车款三倍的损失,计377700元,诉争车辆归杨某所有。

  法官说法:基础法律关系的认定要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本案虽名为代购但实为买卖。认定欺诈有三个构成要件:一是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且购买前不知晓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或缺陷;二是经营者主观上要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要实施了欺诈的行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三是消费者受骗作出错误意识表示与经营者的欺诈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本案中销售公司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导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消费选择,构成欺诈。

  相关法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五十二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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