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标识不合格为由诉请三倍赔偿 法院判决欺诈不成立驳回诉讼请求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6/3/15 14:59:27 点击数:
导读:基本案情:2015年6月,万某在某商场购买了某品牌特选级窖藏葡萄酒12瓶、珍藏级解百纳葡萄酒3瓶、特选级解百纳葡萄酒3瓶,并支付价款2886元。上述产品包装上标注其产品质量等级为珍藏级、特选级,产品标准号GB15037。万…

      基本案情: 2015年6月,万某在某商场购买了某品牌特选级窖藏葡萄酒12瓶、珍藏级解百纳葡萄酒3瓶、特选级解百纳葡萄酒3瓶,并支付价款2886元。上述产品包装上标注其产品质量等级为珍藏级、特选级,产品标准号GB15037。万某认为我国葡萄酒国家标准(GB15037-2006)附录A中载明葡萄酒感官等级分为优级品、优良品、合格品、不合格品、劣质品,商场销售的葡萄酒标识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商场未尽到审验义务、存在欺诈,要求返还购货款2886元并按该价款三倍赔偿。

  法院裁判:法院审理认为葡萄酒国家标准(GB15037-2006)对葡萄酒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要求、分析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进行了规定,规定了葡萄酒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判定规则以及葡萄酒感官分级评价描述,但对于合格以上产品未作质量等级划分。其附录A《葡萄酒感官分级评价描述》被注明为资料性附录,不具有强制性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已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企业在标签上可不标注产品级别。如果企业自身建立有完善的产品分组体系(企业标准或内控标准),并且能保障产品分级的真实可靠,可在产品标签上进行产品等级的自我声明。葡萄酒生产商在满足葡萄酒国家标准(GB15037-2006)的前提下,根据企业内部制定的标准将葡萄酒分为“大师级”、“珍藏级”、“特选级”、“优选级”四个级别,其行为不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万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商场购买的产品质量不合格或标识的级别与企业内部的标准不符,故商场的销售行为不构成欺诈,对万某要求返还购货款并按该价款三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支持。

  法官说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欺诈三倍赔偿条款是一柄双刃剑,在当前经济发展新常态下适用该条款时要格外审慎。认定欺诈成立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且购买前不知晓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瑕疵或缺陷;二是经营者主观上要有欺诈的故意,客观上要实施了欺诈的行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三是消费者受骗作出错误意识表示与经营者的欺诈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此才能在依法保障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和维护正常的市场行为之间达成平衡,促进市场秩序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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