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倒他人墓碑 被判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作者:记者 楚楠楠 通讯员 王刚 来源:颍州晚报 发布时间:2016/5/5 9:44:40 点击数:
导读:清明时节,人们用各种方式悼念去世的亲人。本来心情就不好,亲人的墓碑还被破坏,更让人难以接受。在阜南就出现一场墓碑被破坏引发的官司。    在法院的审理判决下,破坏墓碑的被告不仅赔偿对方财产损失,还需赔偿…
       清明时节,人们用各种方式悼念去世的亲人。本来心情就不好,亲人的墓碑还被破坏,更让人难以接受。在阜南就出现一场墓碑被破坏引发的官司。
  
  在法院的审理判决下,破坏墓碑的被告不仅赔偿对方财产损失,还需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2015年清明节前,阜南县某镇的张千为纪念已故的父母立了一块墓碑。因张千父母的坟墓位于肖红的承包地内,肖红在承包地上建设了房屋,肖红便以张千立墓碑没有和其协商,于2015年4月4日19时许,将张千立的墓碑推倒并损毁。张千得知后,立即报警,阜南县公安局对肖红进行行政拘留五日。
  
  经评估,确定该墓碑价值5000元。张千要求肖红进行赔偿,但肖红认为,张千在其承包地内立墓碑存在严重过错,不愿赔偿。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应受法律保护。肖红故意将张千为其父母所立的墓碑推倒,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墓碑的损失。此外,张千支付的评估费2500元系为确定其损失的合理费用,肖红也应当赔偿。
  
  法院还认为,由于墓碑是具有特殊意义的物品,寄托着死者亲属的哀思及怀念,肖红损坏墓碑的行为既不符合风俗习惯,也违反公共道德,给张千带来精神痛苦,法院酌情确定肖红赔偿张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法院同时认为,张千明知坟地在肖红家的承包地内,未与肖红协商,随意占用并立墓碑,也存在一定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张千的赔偿责任。法院酌情确定由肖红赔偿张千合理损失的80%。
  
  一审宣判后,肖红不服,提起上诉,阜阳市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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