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车变身网约车 出了事故保险公司拒赔

作者:唐中明 来源:重庆晚报 [微博] 发布时间:2016/6/1 9:55:52 点击数:
导读:现在有不少人开着自家私车跑滴滴、优步等,殊不知私车营运有不少风险。几年前,私家车车主周某为了挣钱,把车挂在一家租赁公司出租,哪知车出了车祸,乘客受伤。由于车主改变车辆用途后没有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

现在有不少人开着自家私车跑滴滴、优步等,殊不知私车营运有不少风险。几年前,私家车车主周某为了挣钱,把车挂在一家租赁公司出租,哪知车出了车祸,乘客受伤。由于车主改变车辆用途后没有告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根据免责条款,拒赔受伤乘客,为此被告上法庭。近日,渝中区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悉,2012年6月20日,渝中区的周某为自己的轿车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并购买了基本险不计免赔。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条款约定:保险期间内车辆因变更用途后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提示事项确认书也载明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几种情形,周某在确认书上签字确认。

之后,周某将车租赁给重庆某汽车租赁公司,该公司又将车租给王某使用,双方签订车辆租赁合同。

2012年8月25日,王某驾驶该车往合川方向行驶时,与高速公路左侧护栏发生碰撞,造成路产损失、车辆损失、乘车人尹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通执法部门认定王某负全责。

事发后,乘车人尹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违反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车辆变更用途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通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

受伤乘客尹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上人员险保险赔偿金5万元。

渝中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车主周某以非营运性质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又将该车挂靠在汽车租赁公司名下从事汽车租赁服务,车辆已转化为营运性质,改变了车辆的用途,却未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其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及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日,渝中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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