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快乐过寒假要避免人身伤害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17/2/6 16:40:30 点击数:
导读:原标题:孩子快乐过寒假要避免人身伤害□ 本报通讯员 金爱民时值寒假,又逢春节,放假在家的孩子们会参加丰富多彩的休闲活动,但一不留神儿,就可能发生意外。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



   原标题:孩子快乐过寒假要避免人身伤害

□ 本报通讯员 金爱民

时值寒假,又逢春节,放假在家的孩子们会参加丰富多彩的休闲活动,但一不留神儿,就可能发生意外。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多起该院审理的涉及未成年人人身伤害典型案件。法官们提醒家长和孩子,一定要提高安全意识,既要快乐度假,又要安全度假。

避免燃放鞭炮时受到伤害

2013年2月24日,正值农历正月十五,当天21时30分许,时年12岁的阿某在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某家属楼下行走时,被楼上住户燃放的鞭炮炸伤面部及双眼,经鉴定为10级伤残。

由于一直不能确定是谁燃放的鞭炮,阿某及其监护人将家属楼上相邻两个单元的22家住户全部起诉至乌市天山区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万元。

乌市天山区法院法官随后多次走访了所有住户,最终确定是党某燃放的鞭炮炸伤了阿某,阿某遂撤回了对其余21家住户的起诉。经法院调解,党某赔偿阿某各项费用5万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春节期间,居民应在正规销售网点购买鞭炮,并在规定场所燃放鞭炮,勿在楼上燃放鞭炮,孩子燃放鞭炮时,家长务必陪同,注意安全。

带孩子到野外滑雪须慎重

2015年1月24日17时,在乌市石人沟至葛家沟的路边山坡上,时年13岁的张某拉着雪圈向山上行进,被坐雪圈向坡下滑行的王某撞伤。

当时,张某由其父母陪同,10岁的王某由其亲属陪同,滑雪的场地为非正规滑雪场。

事后,张某住院9天,支出医疗费33347元,经鉴定为10级伤残。2015年6月30日,张某将王某及其父母起诉到乌市天山区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17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王某在非正规滑雪场滑雪,王某不慎将张某撞伤,王某负主要责任,责任比例确定为70%;张某负次要责任,责任比例确定为30%,判决由王某赔偿张某各项费用共计7.6万余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孩子在参加滑雪等运动时,必须有家长陪同,且一定要到设施完备的场地游玩,并购买保险。一般情况下,滑雪者在正规滑雪场的雪道内受伤,消费者可以获得滑雪场经营方以及保险公司的相应赔偿。滑野雪的时候如果意外受伤,治疗等费用只能自己“埋单”。

学生假期打工注意安全

2013年9月,方某(时年未满18周岁)到乌市某大学读书。

当年12月28日,方某与其他同学到郑某经营的酒楼打工,2014年1月5日23时许,方某的右手被破裂餐具划伤,住院8天,支出医疗费2500余元。

2014年5月,方某将郑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费用15000元。经法院审理,判决郑某赔偿方某各项费用5000余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假期打工期间,由用工方对学生实施管理,用工方是受益人,两者之间实际上形成了雇佣关系,所以,受伤的学生应该向用工方主张赔偿。不少大学生利用假期到餐厅等场所打工,需要提醒的是,学生打工前要与雇主签订用工合同,保留用工的证据;其次,要增强安全意识,发生人身损害时,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

及时制止儿童的不当行为

2016年6月11日下午,时年4岁的男孩李某在乌市某小区玩耍时,用石子将张某的奥迪车划伤,之后张某支出维修费6000元。2016年6月17日,张某起诉李某及其父母,要求赔偿维修费6000元。经审理,判决李某及其父母赔偿张某维修费6000元。

审理此案的法官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现在,正值中小学放寒假,父母要对孩子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孩子外出玩耍时,保证有成人陪同,保护孩子的安全,同时对孩子的不当行为进行制止。

乌市天山区法院少年庭庭长吴新刚提醒,家长和孩子要增强安全意识,学习安全知识,掌握安全技能;监护人要抽时间陪孩子,参加孩子的活动,有利于增进亲子感情,还可以保护孩子安全;发生伤害时,除了及时治疗外,还须保留必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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