胎儿错误出生,医院未尽说明义务被判担责

作者:胡人丹 楚仑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3/30 10:10:12 点击数:
导读: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王某、龙某诉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认定被告在对原告王某进行孕检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未尽告知义务致使胎儿错误出生,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被告…
    近日,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结原告王某、龙某诉被告重庆市渝北区某医院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认定被告在对原告王某进行孕检的过程中存在过错,未尽告知义务致使胎儿错误出生,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被告应对原告因治疗其女而造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庭审查明,原告王某怀孕后,从2015年1月14日起开始在被告处进行产前检查。2015年3月1日,王某在被告处进行彩超检查,报告结果建议王某在5月3日做胎儿四维系统超声畸形检查。2015年5月4日,王某在被告处的彩超报告注明“胎儿胆囊未充盈未显示;必须做胎儿心脏、内脏重点部位+常规复查(胆囊、脑室、心脏、室间隔)”。2015年7月4日,王某便在被告处做了胎儿常规超声(不含畸形筛查),而被告在超声检查中并未对2015年5月4日超声报告中提出的“必须做胎儿心脏、内脏重点部位+常规复查(胆囊、脑室、心脏、室间隔)”中的胎儿重点部位胆囊需进行检查的结果及时告知王某。 

  2015年8月15日,王某产下一女,该女婴被诊断为先天性胆道闭锁,并经多次治疗无效后于2016年4月22日死亡。经查明,该次事故共给王某、龙某造成各项损失十余万元。

  对此,王某认为被告在孕检过程中未如实告知胎儿的真实情况,致使胎儿错误出生并经救治无效死亡,被告应对原告由此而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为确定被告在对王某进行孕检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该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被告针对王某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其过错为王某之女错误出生之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参与度60-90%;但被告与王某之女因胆道闭锁最终导致死亡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在诊疗过程中未尽到告知义务和高度的注意义务,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最终导致原告之女错误出生,该过错是导致原告女儿错误出生的主要原因,被告应对原告之女错误出生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另外,二原告之女的先天疾病与被告无关,即使二原告之女有先天疾病,也不必然导致其不能出生,医院的行为与原告之女的死亡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二原告对其女儿的死亡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本案实际,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对原告王某、龙某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来源:渝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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