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系安全带 急刹“很受伤”

作者:常凌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3/30 10:05:56 点击数:
导读:开车系安全带应是所有驾驶员的自觉行为,但是对于乘客特别是对于乘座大巴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来说,不系安全带似乎习以为常居多。近日,南岸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因公共交通工具紧急制动而导致乘客受伤的健康权…
        开车系安全带应是所有驾驶员的自觉行为,但是对于乘客特别是对于乘座大巴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来说,不系安全带似乎习以为常居多。近日,南岸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因公共交通工具紧急制动而导致乘客受伤的健康权纠纷案件,让每位驾车、乘车人引以为戒,看来系安全带关乎每一个人的出行安全。

  2016年11月17日,46岁的李某乘坐某客运公司的大型普通客车从南岸南坪返回綦江区古南街道,李某的座位位于驾驶员座位的后面,因路途并不遥远,李某并未系安全带。当车辆行驶至内环快速路茶园立交路段时,驾驶员因避让前方车辆紧急制动,坐在第一排中间位置的李某从座位上摔倒在车内前方的引擎盖上受伤,后李某被送医救治,被诊断为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头部软组织伤。后经鉴定,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致器质性人格改变,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某诉至法院要求客运公司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12万元。

  南岸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乘坐客车过程中,客车驾驶员在避让行人时紧急刹车,未确保安全,导致李某从座位上摔倒受伤,客运公司应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乘车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未系安全带,存在过错,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其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故应减轻客运公司的赔偿责任。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李某、客运公司各应对损失承担20%、80%的责任。判决客运公司赔偿李某损失9万元。

  法官提醒:随着公共交通越来越发达,选择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出行的人日益增多,公交车、大巴车、轨道交通等应当在确保乘客安全的前提下文明行驶、谨慎行驶,乘客乘坐车辆时亦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带或抓紧抓牢安全设施,避免损失发生。
来源:南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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