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不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未获支持

作者:胡人丹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3/6 15:11:31 点击数:
导读:“被申请人确实对我实施了家庭暴力,还恳请法院支持我的申请啊!”在常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中,由于证据不充分,渝北法院最终依法驳回了申请人常某某的申请。   据申请人常某某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婆媳关…
“被申请人确实对我实施了家庭暴力,还恳请法院支持我的申请啊!”在常某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一案中,由于证据不充分,渝北法院最终依法驳回了申请人常某某的申请。

   据申请人常某某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婆媳关系,常某某现年68岁,与其儿子及儿媳郭某某(被申请人)一起居住生活,因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被申请人便对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并将申请人手、脚多处打伤。无奈之下,申请人于2016年9月8日向渝北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法院审查,申请人常某某与被申请人郭某某确系婆媳关系,在共同生活中,也确实存在因家庭琐事而出现关系不睦的情况。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过家庭暴力。除此之外,2016年9月5日,被申请人郭某某已搬离双方共同居住的房屋,现双方均表示同意今后分开居住,则申请人遭遇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也可认定为已消除。基于此,法院认为申请人常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遂依法裁定驳回常某某的申请。

    对此,该案承办法官提醒道:

   一、是否遭遇家庭暴力还需证据“说话”。由于家庭生活的私密性以及部分申请人证据意识的淡薄,大多数申请人在遭遇家庭暴力时不注意保存证据,导致证据“流失”,使法院无法查明家暴是否存在。所以,申请人在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之前一定要注意搜集、保存证据,同时法院也要依职权主动调取,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保障人权。

   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家暴危险持续存在。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旨在保护申请人人身权利,同时也直接介入家庭关系,须审慎而行。如果遭受家暴的现实危险已然消除,那么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前提和基础便不存在,自然也不会获得法院支持。

   三、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措施多样。根据遭遇家暴的实际情况及保护需要,申请人可以要求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暴、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以及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来源:渝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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