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他人聊天挡住去路 男子持斧伤人获刑罚

作者:作者:王钰元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7/4/18 11:24:29 点击数:
导读: 男子驾驶摩托车回家进入其家小区门口时,认为他人在小区门口聊天挡住了路,引发争吵进而发生抓打,男子持斧头伤害他人身体,致三人轻伤。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
 男子驾驶摩托车回家进入其家小区门口时,认为他人在小区门口聊天挡住了路,引发争吵进而发生抓打,男子持斧头伤害他人身体,致三人轻伤。近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法院依法审理查明,2016年9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谭某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其子回家,谭某某在进入其家小区门口时,认为被害人周某某、李某某和刘某某在小区门口聊天挡住了路,便与李某某等人争吵起来,进而发生抓打,谭某某从摩托车后备箱拿出一把斧头,用斧头将周某某、李某某砸伤,曹某某见妻子周某某、儿媳某某被打伤,便和谭某某争吵,谭某某又用斧头将曹某某砸伤。民警接到群众报警后到现场将谭某某抓获。经巫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曹某某右侧第1、6肋骨骨折、周某某头部4条创口9CM、左侧颧骨骨折、李某某左侧枕骨骨折,三人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二级。在本院审理中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并已给付,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表示对被告人谭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谭某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三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自行协商并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来源:巫山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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