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山法院法官成功调解一起交通纠纷案件

  发布时间:2017/4/5 16:27:37 点击数:
导读:胶东在线3月30日讯(通讯员温宴萍)林某与杨某是福山某公司的同事,同事间因一次意外交通事故成了仇家,并且双方将矛盾纠纷诉讼至烟台市福山法院,福山法院法官为了缓和、平息双方矛盾,恢复同事间的和谐关系,努力促成…

胶东在线3月30日讯 (通讯员 温宴萍) 林某与杨某是福山某公司的同事,同事间因一次意外交通事故成了仇家,并且双方将矛盾纠纷诉讼至烟台市福山法院,福山法院法官为了缓和、平息双方矛盾,恢复同事间的和谐关系,努力促成双方达成调解。

  2014年某日,杨某驾驶助力车在公司院内由南向北行驶时与林某驾驶电动车相撞,致林某受伤。本次事故经烟台市公安局福山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林某与杨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林某受伤后,两次住院治疗十多天,右肩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与被告多次沟通,却协商不成。原告无奈于2016年3月10日将被告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迅速与杨某联系,在多次拨打电话被拒后,承办法官立即组织送达。在送达过程中,该法官找到相关同事,通过了解发现矛盾激发导火索竟是事故发生后,双方恶意语言攻击,双方均认为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对方,这起交通事故实质上就是杨某与林某的关系矛盾纠纷。后来,福山法院法官找到杨某的车间主任,在其协助下,共同做好杨某的思想工作,办案法官法理并用,经过几次耐心的疏导,杨某从最初抗拒的态度转变为同意放弃书面答辩期配合法院尽快处理此次纠纷。

  2016年4月18日,自立案之日起仅一个月的时间,经承办法官调解,杨某一次性当庭赔偿林某事故损失27000元,并表示愿意配合林某办理工伤赔偿事宜,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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