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运工工地作业受伤 施工方未尽责被判赔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4/27 16:00:08 点击数:
导读: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承建公司、出借企业资质的劳务公司与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蒋某经济损失90000余元。2016年5月30日,王某雇请蒋某等四人前往永川区神女湖附近某建筑工…

近日,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判决承建公司、出借企业资质的劳务公司与实际施工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蒋某经济损失90000余元。

2016年5月30日,王某雇请蒋某等四人前往永川区神女湖附近某建筑工地为其装运废旧木材。蒋某负责在货车车厢中将塔吊吊运的木材卸下并码放。期间,因塔吊吊臂移动过快木材晃动幅度过大而将蒋某挂倒,从3米高的车厢顶部坠落地面受伤,致蒋某双侧跟骨粉碎性骨折、双足跟部软组织损伤,经住院治疗21天后出院。经重庆市永川司法鉴定所鉴定,蒋某双下肢各丧失功能10%以上,伤残评定为两个Ⅹ级。经庭审核实,蒋某因此次受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51458.21元。涉案建筑工程由重庆某建设公司承建,该公司将部分劳务发包给曾某,曾某借用永川某劳务公司的资质(挂靠)与重庆某建设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该院审理认为,重庆某建设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应对事发工地安全负责,其公司明知永川某劳务公司出借承包建筑劳务的资质给曾某,仍将劳务发包给不具备承包建筑劳务资质以及安全生产条件的曾某,与劳务公司一道存在过错,应与曾某承担连带责任,故判决由重庆某建设公司、永川某劳务公司与曾某承担60%的连带责任。

一审宣判后,重庆某建筑公司、曾某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上一篇:过世员工家属主张死后仍享有原单位福利被驳回 下一篇:妻子是否有权对丈夫生前的劳动关系进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