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仲裁院快速办结农民工工伤事故纠纷案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新闻网 发布时间:2018/9/17 14:11:38 点击数:
导读:近日,湖南省汝城县人社局仲裁院接到邓先生打来的电话,说他已顺利拿到了工伤待遇赔偿款,电话中他诚挚向仲裁院工作人员连声致谢,言语真切。原来,邓先生于2016年6月来到汝城县九龙国际示范小区项目部做水泥工,2016…

近日,湖南省汝城县人社局仲裁院接到邓先生打来的电话,说他已顺利拿到了工伤待遇赔偿款,电话中他诚挚向仲裁院工作人员连声致谢,言语真切。

原来,邓先生于2016年6月来到汝城县九龙国际示范小区项目部做水泥工,2016年11月15日邓某在施工时不慎摔伤,导致邓某右手食指骨折。邓某因此住院治疗29天。2017年1月29日郴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邓某为工伤。2017年7月15日经郴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邓某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确定邓某为玖级伤残,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项目部支付了邓某医疗费加4000元,项目部表示不再负担邓某任何费用,双方因工伤待遇赔偿问题分歧较大,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多次沟通协商都没有解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邓某向汝城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寻求帮助,在向仲裁院工作人员说明了自己的情况后,工作人员了解到邓某至今不能干活劳动,治疗又需医疗费用,生活面临困难。仲裁院决定采取快立案、快审案方式处理此案。

    仲裁院工作人员秉承为民服务的宗旨,秉承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减轻劳动者诉累的原则,在庭审过程中双方有调解的意向,工作人员着手调解。仲裁庭采取背靠背、亲情融化、换位思考等方法,仲裁庭在劝解项目部负责人需要履行责任,毕竟劳动者是在你项目部工作时受伤,从法律责任、道德上讲都应该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原福利待遇不变”,邓某请求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等费用,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庭在劝解申请人时虽然作为劳动者受伤理应得到赔偿,但是需依据法律法规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经过仲裁庭工作人员耐心、详细、反复调解,向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释之以法,最终双方都愿意退让一步、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仲裁调解书,项目部答应5日内支付邓某工伤待遇款48820元,这起工伤事故待遇赔偿案在一星期内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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