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异地工伤身亡谁来赔偿?

 来源:扬子晚报网 发布时间:2018/9/17 14:20:21 点击数:
导读:如今,很多企业在外地的分支机构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可是由谁来缴纳社会保险费成了一个问题。有的单位不缴费直接发补贴,有的则通过第三方代理机构缴费。可惜,这样做都违法。被派遣到外地上班因工死亡国内某大型零…

如今,很多企业在外地的分支机构通过劳务派遣方式用工。可是由谁来缴纳社会保险费成了一个问题。有的单位不缴费直接发补贴,有的则通过第三方代理机构缴费。可惜,这样做都违法。

被派遣到外地上班因工死亡

国内某大型零售企业滁州分公司与一家劳务派遣公司之间签订了合同,约定劳务派遣公司负责滁州分公司的安保服务项目。方先生应聘进入劳务派遣公司上班,但双方之间并未签订书面合同。

方先生被安排至滁州分公司从事保安工作,每月工资1600元。当年7个月后,方先生在滁州分公司过道处工作时突然倒地猝死。滁州市人社局做出工伤认定,认定方先生之死视同工伤,系因工死亡。

方先生的家属就工亡待遇赔偿向滁州市琅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做出后,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诉至人民法院。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两单位连带赔偿方先生家属丧葬补助金2257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每月640元等。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维持了原判。

法院: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以承揽、外包等名义,按照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使用劳动者的,应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处理。

按照这一规定,职工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工作期间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实际用工单位存在过错给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过错应当包括用工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代缴社会保险费。

本案中,方先生因工死亡,根据仲裁裁决书的认定,劳务派遣公司未在滁州设立分支机构,故依法应由用工单位零售企业滁州分公司直接为方先生代缴社保费。因零售企业滁州分公司存在过错,并未参保缴费,故劳务派遣公司与零售企业滁州分公司应对方先生的工亡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

异地派遣工社保缴费有讲究

目前,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数量巨大。劳动者应该了解一些基本的法律法规,“对症下药”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国的社会保险缴费强调属地征缴管理原则,也就是外地用人单位除非在本地有分支机构,否则不能在本地缴纳社会保险。这样对于大量小规模的劳务派遣公司来说,由于未在用工地设立分支机构,其派遣工的社会保险,往往不缴或者找当地第三方代理机构代缴,这就直接损害了劳务派遣工社会保险权益。

未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上的第三方缴费是违法的。人社部《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这种情况下,由用工单位代劳务派遣单位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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