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在站立禁区被车门撞伤 公交公司被判赔偿

 来源:中国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8/9/6 14:06:00 点击数:
导读:早高峰期间,孙女士乘公交车通勤时在车门处的站立禁区站立,恰逢公交车突开车门,孙女士的手臂被车门撞击以致骨折。孙女士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0万…

早高峰期间,孙女士乘公交车通勤时在车门处的站立禁区站立,恰逢公交车突开车门,孙女士的手臂被车门撞击以致骨折。孙女士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0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孙女士各项损失19万余元。

原告孙女士诉称,2017年8月17日早上,其乘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去上班,在长春桥站上车后因乘客太多只能在车门口站立,用手扶着栏杆。而司机先行关闭车门后,未作任何提示又突然打开车门,车门打开过程中撞上其左臂,使其左前臂夹在车门与栏杆之间导致骨折,故公交公司应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公交公司辩称,公司认可孙女士在乘坐公司运营的公交车时被车门撞伤,但公司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事发时孙女士处于有高亮黄色标识的站立禁区,一般乘客均可意识到此区域的危险性,且司乘人员通常会在乘客上车时进行疏导和安全提示,而司机在车辆进站停靠时开关车门系属正常,事发时乘客较多,司机无法看到孙女士所处位置,其打开车门的操作并无过失。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17日早8时许,孙女士在长春桥站登上公交公司运营的涉诉公交车后被车门撞伤。事发现场的监控录像显示,孙女士上车前,涉诉公交车已站满乘客,前车门站立禁区内亦有若干乘客站立;站立禁区的部分乘客下车后,孙女士自前车门登上涉诉公交车,当时由站立禁区进入走廊的台阶上挤满乘客,难以通行;孙女士上车后即与另外一名乘客一起在站立禁区内站立,孙女士的左臂位于左侧栏杆与左侧车门之间;涉诉公交车在孙女士上车后4秒内关闭了车门,间隔约2秒再次打开车门;车门再次开启时左侧车门的外侧门边撞上孙女士的左手肘部,致使孙女士左前臂骨折。

庭审中,孙女士称事发时车上乘客较多,其未看到站立禁区的标识,车上司乘人员亦未对其进行疏导和安全提示。公交公司虽称司乘人员进行了疏导与提示,但未就此提交相应证据。

另经询问,公交公司称左侧栏杆系供乘客上下车时手扶的,车门开关时不宜手扶;此公交车仅在后车门处设有司机可见的监控,前车门处没有监控或其他观察设备;在车上乘客较多时司机无法看到前车门站立禁区内的情况;原则上车上乘客过多时不应再让其他乘客上车。

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本案中,公交公司作为公交车的运营者,应当充分了解车门开合方式及站立禁区的安全隐患。现有证据显示,孙女士上车前,涉诉公交车上的乘客已明显偏多,孙女士上车时台阶上仍站满乘客,客观上难以迅速离开站立禁区,则涉诉公交车的司乘人员对乘客上车后需在站立禁区停留、存在受伤风险一节系属明知,应当在开关车门等操作中予以充分注意。但司乘人员并未进行及时、有效的疏导或提示,司机在关闭车门后再次重启车门也未作出任何提示,存在明显过错。

公交车在上下班高峰时期通常较为拥挤,选择让更多乘客上车的公交车公司及选择挤入公交车的乘客均应善尽谨慎注意之义务,避免人身及财产损失。孙女士作为具备公交车搭乘经验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注意到事发时所处位置为站立禁区。但其在事发时刚刚上车,受车内环境所限难以自主调整站立位置。而车门开关过程仅需占用站立禁区的少量空间,公交公司较乘客对此有更加准确的认知,通过对特定区域或栏杆进行醒目标识,或在前车门安装监控、圆镜等设备及时掌握乘客方位,在开关门时给予乘客必要的提醒,均可以较低成本、有效地避免类似事故的发生。故应认定公交公司处置不当系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孙女士在站立禁区站立的事实不足以构成减轻公交公司侵权责任的合法抗辩事由,公交公司应就孙女士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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