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车遭遇交通事故,双方车主、保险公司谁来赔偿?

  发布时间:2019/10/8 6:53:35 点击数:
导读:沧县的赵某搭乘同事张某的车去上班时遭遇车祸。赵某当场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交管部门认定,张某和交通事故的另一肇事司机王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赵某没有责任。王某开的车(车是王某租来的)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

沧县的赵某搭乘同事张某的车去上班时遭遇车祸。赵某当场受伤,被送往医院治疗。

交管部门认定,张某和交通事故的另一肇事司机王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赵某没有责任。王某开的车(车是王某租来的)在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为索要赔偿,赵某将同事张某、王某以及保险公司一同起诉至法院,要求三方赔偿损失共计15万余元。

沧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因为王某属无证驾驶,所以保险公司对赵某进行赔偿后,有权向王某追偿。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赵某6万余元,张某和王某分别赔偿赵某4万余元。

搭乘他人车辆,遭遇事故受伤

2017年8月的一天早上,沧县黄递铺乡的赵某乘坐同事张某的车去上班。途中,赵某乘坐的车与王某驾驶的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赵某当场受伤,被送往附近的医院接受治疗。张某和王某驾驶的车辆均有不同程度损坏。

交管部门认定,司机张某与无证驾驶的王某对事故负同等责任,乘车人赵某没有责任。

王某驾驶的车是他从某汽车租赁公司租来的,事故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赵某在医院住院接受了一个月的治疗,花费医药费5.5万余元。张某为赵某垫付医药费4000元。

今年8月,为索要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5万余元,赵某将张某、王某以及保险公司一同起诉至沧县人民法院,要求三方共同承担自己的损失。

谁为伤者担责,三方各执一词

赵某向法院提交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等证据。

司机张某认为,他对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划分没有异议。他认为,他和赵某是在上班的路上发生的车祸,而且他和赵某都是为刘某打工,刘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他不应该承担责任。

王某表示,他已经与赵某签了调解协议,并履行了赔偿义务,不应该再承担赔偿责任了。

保险公司表示,公司对交通事故事实和责任划分没有异议,认可王某驾驶的车辆在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认为,王某无证驾驶,且已经赔偿了赵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赵某对王某提出的调解协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他表示,他并没有在调解协议上签名,也没有收到王某给的赔偿款。

三方均担责,保险公司可向王某追偿

沧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赵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30天。张某向赵某支付赔偿款4000元。今年8月,经赵某申请,法院委托相关部门对赵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经鉴定,赵某为九级伤残。

沧县法院认定,王某驾驶的机动车为某汽车租赁公司的车辆。这辆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为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赵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14万余元。

沧县人民法院认为,王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对赵某负有赔偿义务。张某和王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分别按照50%的比例承担赵某的其余损失。因为王某无证驾驶,保险公司在对赵某进行赔偿后有权向王某追偿。

最终,沧县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赵某6.1万余元,张某和王某分别赔偿赵某4万余元。

律师说法:三方均应担责

律师: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司机张某、王某以及保险公司都应承担责任。

王某无证驾驶并不是保险公司拒赔的法定事由。我国法律为了保护受害者的权益,明确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第三人可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王某无证驾驶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因此法律在保护受害者权益的同时,明确赋予保险公司追偿的权利,目的在于使无证驾驶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进行赔偿,并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是正确的。

另外,无论乘客是有偿乘车还是免费搭车,司机均负有保障乘客生命安全的义务。因此,司机张某应该对乘车人赵某受伤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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