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搭便车”出事故自己也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9/10/8 6:55:58 点击数:
导读:有这样一个法律术语,叫“好意同乘”,意思是指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邀请第三人无偿乘车,或第三人请求无偿乘车并得到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同意而乘车的行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搭便车”,这种行为不是以有偿运输乘客为目…

有这样一个法律术语,叫“好意同乘”,意思是指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邀请第三人无偿乘车,或第三人请求无偿乘车并得到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同意而乘车的行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搭便车”,这种行为不是以有偿运输乘客为目的。

那么,如果“搭便车”发生交通事故,该由谁承担责任?

按常人的理解,“搭便车”若发生事故,自然应由车辆所有人或驾驶人承担全部责任。

然而,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搭便车”案件,却改变了人们固有的认知。

此案中,刘阳与王刚是同事关系,刘阳搭乘王刚的车一起回家,但在行驶途中,因王刚操作不当发生了交通事故,导致刘阳受伤。刘阳住院治疗后经法医鉴定,属一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

米东区交警大队随后认定:王刚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刘阳不承担责任。

之后,刘阳向米东区法院提起讼诉,要求王刚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00余万元。

米东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通常情况下,按交通事故案件处理原则,王刚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在此案中,刘阳无偿乘坐王刚的车辆,属于“好意同乘”,而“好意同乘”与“有偿同乘”不同。“有偿同乘”,如果乘车人遭遇交通事故,可根据客运相关约定进行处理,而本案中,刘阳是无偿乘车,并不具备客运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刘阳与王刚之间并不具有客运约定的相关权利和义务。但“好意同乘”,并不是可以完全免除驾车人的责任而让乘车人自担风险,即便是无偿乘车,驾车人仍负有保障乘车人生命安全的义务。就此案看,王刚的行为也是属于助人为乐,应当予以倡导和保护。

为此,法院作出判决:刘阳主张的100余万元赔偿款,由无偿乘车人刘阳自行承担20%,其余80%由王刚承担。

承办法官认为,此案中,王刚同意刘阳乘车,是属于做好事,如果让做好事的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有违社会公序良俗。为倡导助人为乐的良好风气,有必要适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同时,由于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巨大,被告也无力承担,因此,法院考虑由原告适当承担一部分。

上一篇:搭车遭遇交通事故,双方车主、保险公司谁来赔偿? 下一篇:机动车管理人未尽到管理义务 交通事故发生要担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