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管理人未尽到管理义务 交通事故发生要担责

  发布时间:2019/11/4 9:52:49 点击数:
导读:近日,璧山法院审理一起案件交通事故案件,该案中,车辆使用人王某因在未拔车钥匙以及未锁车门的情况下停车吃饭,导致车辆被他人偷开而发生交通事故,璧山法院酌定王某承担民事责任。2017年5月13日,渝×××号车辆使…

近日,璧山法院审理一起案件交通事故案件,该案中,车辆使用人王某因在未拔车钥匙以及未锁车门的情况下停车吃饭,导致车辆被他人偷开而发生交通事故,璧山法院酌定王某承担民事责任。

2017513×××号车辆使用人王某在未拔车钥匙以及未锁车门的情况下,将该车停在公路边去吃饭,张某饮酒后偷开该车从璧山区璧中往中山北路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重庆市璧山区中山北路与保健街交叉路口,越过黄线驶至公路左侧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戴某驾驶的倍特牌电动二轮车相撞,造成戴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张某弃车逃逸。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戴某无责任。

该案最核心的争议焦点是:王某未锁车门和未拔车钥匙的行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以及其是否需要承担赔偿额责任?璧山法院一审认为:由于车辆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车辆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对车辆进行合理的管理。王某停车吃饭时没有锁车,也没有拔车钥匙的行为,客观上给他人偷开车辆提供了可乘之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该车的使用风险。所以,该院认定王某对该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过错,根据其过错程度,酌定王某承担20%的事故责任。同时,偷开盗窃、抢劫、抢夺是不同的概念,故对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关于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免责的抗辩不予采纳。该案经上诉进入二审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使用法律正确为由,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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