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备劳动合同基本条款及功能的员工入职审批表可认定为书面劳动 合同

 来源:重庆法院网 发布时间:2019/8/16 10:02:05 点击数:
导读:基本案情:原告重庆市秀山三润矿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吉日因双倍工资差额问题发生争议,经秀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作出仲裁裁决书,并向原告送达了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书,提起诉讼。原告诉称与被告…

基本案情:

原告重庆市秀山三润矿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吉日因双倍工资差额问题发生争议,经秀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作出仲裁裁决书,并向原告送达了仲裁裁决书,原告不服该仲裁裁决书,提起诉讼。原告诉称与被告签订《员工入职审批表》及入职通知单上明确约定了被告的工作部门、工作地点、聘用期限、试用期、工资待遇等,并附有原告总经理的签字,该审批表内容已经具备劳动合同的要件,既能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又固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且原告清楚知晓《员工入职审批表》及入职通知单上反映的双方劳动关系、权利义务内容并实际掌握上述资料。因此不负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支付责任。被告认为原告提交的《员工入职审批表》及入职通知单既不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实质要件也不具备形式要件,不应认定为书面劳动合同,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秀山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提交的载有被告姓名的《员工入职审批表》及《入职通知单》具备了劳动合同的基本条款能够确定原、被告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和权利义务,基本实现了书面劳动合同的功能,应当视为原、被告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判决原告对被告不负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支付责任。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四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不服二审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重庆高院审查后驳回被告再审申请。

以案说法: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和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员工入职审批表》不完全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所有条款,用人单位未将劳动文本交付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是重新协商、另行改正之责,如果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其应承担的则是相应赔偿之责,而非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之责。 

法官寄语:

《劳动合同法》为了推行劳动合同书面化,规定了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要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第二倍工资差额的性质并非劳动者的劳动所得而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一种惩戒。二倍工资的立法目的在于提高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率、为了防止双方在发生纠纷时,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致使无法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而非劳动者可以从中谋取超出劳动报酬的额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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