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者自杀,因见义勇为而追赶者不构成侵权

  发布时间:2020-05-21 11:06:55 点击数:
导读:肇事逃逸者自杀,因见义勇为而追赶者不构成侵权

    案情简介:2017年,张某驾驶摩托车撞伤余某后逃逸,路过现场的目击者朱某驾车追赶并报警。后张某弃车持刀继续逃跑,朱某亦持棍追赶。最终张某翻过铁路护栏,选择碰撞列车自杀。2018年,张某近亲属诉请朱某赔偿。

法院认为:①案涉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余某受伤倒地昏迷,张某驾驶摩托车逃离。朱某作为现场目击人,及时向公安机关电话报警,并驱车、徒步追赶张某,敦促其投案,其行为本身不具有违法性。同时,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交通肇事发生后,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张某肇事逃逸行为构成违法。朱某作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见义勇为,应予以支持和鼓励。②从朱某行为过程看,其并无侵害张某生命权的故意和过失。根据朱某手机视频和机车行驶影像记录,双方始终未发生身体接触。在张某持刀声称自杀意图阻止他人追赶情况下,朱某拿起木凳、木棍属于自我保护行为。在张某声称撞车自杀,意图阻止他人追赶情况下,朱某和路政人员进行了劝阻并提醒来往车辆。考虑到交通事故事发突然,当时余某处于倒地昏迷状态,在此情况下朱某未能准确判断余某伤情,在追赶过程中有时喊话传递的信息不准确或语言不文明,但不构成民事侵权责任过错,亦不影响追赶行为性质。在张某为逃避追赶,跨越铁路围栏、进入火车运行区间之后,朱某及时予以高声劝阻提醒,同时挥衣向火车司机示警,仍未能阻止张某死亡结果发生,故该结果与朱某追赶行为之间不具有法律上因果关系。判决驳回原告诉请。

实务要点:行为人见义勇为追赶肇事逃逸者,与逃逸者的自杀行为无法律上因果关系的,见义勇为者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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