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范围内的扣留措施

  发布时间:2020-06-03 14:16:37 点击数:
导读:必要范围内的扣留措施

         民法典草案在“自甘风险”规则的下一条,规定了“自助行为”制度——受害人为保护合法权益,可以对财物采取适当的“强制措施”。

生活中有时会出现这类情况:吃“霸王餐”的顾客不肯付钱,肇事车主出事后想逃跑……遇到这些情况,受害人当然可以报警,可是往往等警察赶到时,吃“霸王餐”的人、肇事的车主,可能早就溜之大吉了。

而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可让受害人获得法律的“尚方宝剑”——餐厅老板有权把吃“霸王餐”顾客的行李暂时扣下,交通事故受害人也可以把肇事车主的车子扣留,然后报警。

民法典草案第1177条规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

不过,这一条款同时规定,受害人采取扣留侵权人财物等措施,应在“必要范围内”,并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

什么情况是“必要范围”,哪些措施才算“合理”?这涉及到自助行为的尺度把握问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解决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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