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性赔偿适用三类侵权行为

  发布时间:2020-06-03 14:15:30 点击数:
导读:惩罚性赔偿适用三类侵权行为

    在全国人大此次审议的民法典草案中,对部分侵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引起了法学界关注。

所谓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顾名思义,这是一种带有惩罚性的加重赔偿,具有惩戒侵权人的目的。

澎湃新闻从民法典草案发现,侵权责任编对三类侵权行为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侵害知识产权、产品责任、损害生态环境。

民法典草案第1185条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草案第120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草案第1232条规定,侵权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张新宝认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对遏制侵权行为、推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价值,而从目前侵权责任编草案来看,对惩罚性赔偿的规定还是较为保守。在张新宝看来,惩罚性赔偿制度今后仍有扩大适用的空间,例如,可考虑在侵害个人信息领域也适用这项制度。

此外,目前已列入“惩罚性赔偿”范围的侵害知识产权等三类侵权行为,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条件认定,比如什么是“情节严重”,哪些情形属于“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赔偿的数额认定等,仍有待在司法实践中探索和完善。


上一篇:四川达川“5·17”交通事故司机已被控制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