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暂扣期间驾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赔付责任?

  发布时间:2020-07-27 15:39:30 点击数:
导读:驾驶证暂扣期间驾车发生事故造成损失,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无赔付责任?

【案情简介】

王某在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轿车从瓯海区新桥住宅区驶往茶山街道方向,自西向东行经六虹桥路科技职业学院前地段时,车辆左前角与自南向北横过道路站在中心隔离护栏边的行人金某发生碰撞,造成金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金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肇事车在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金某起诉要求保险公司对其各项合理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保险公司则认为王某是在驾驶证暂扣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只在医疗费用限额内承担垫付责任。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的赔偿,不考虑机动车一方的过错,此系由交强险的强制性社会保险的属性决定的,也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赋予该险种的法律价值,其目的在于确保受害人的权利依法及时得到保障。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直接赔付责任。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本案中,王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上路,虽然属于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但保险公司仍然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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