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暂扣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无赔付责任?

  发布时间:2020-07-27 15:40:24 点击数:
导读:驾驶证暂扣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无赔付责任?

【案情简介】

陈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微型普通客车沿滨海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行经滨海大道二村段前地段时,车头部位碰撞付某驾驶的沿滨海大道逆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造成付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陈某、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陈某驾驶的客车在大众保险中心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万元。诉讼中,陈某要求对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付。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商业三者险条款已以加黑体写明“暂扣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且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也违反了相关法规的规定,故对保险公司关于商业三者险不赔付的意见予以支持,超过交强险的部分由陈某自行赔偿。

【律师点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可见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陈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违反了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保险公司只要对保险合同相应的免责条款作出提示,该条款即有效。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保险公司对该免责条款已作加黑体处理,应当认定其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故对其商业三者险不赔的意见,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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