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关系中受伤人身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0-07-30 11:49:28 点击数:
导读:劳务关系中受伤人身损害赔偿

 劳务关系相对劳动关系具有临时性自由性人合性特点。劳动关系中提供劳务者人身损害后赔偿历史形成两种路径。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过错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无过错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目前主要观点认为,应当采用侵权责任法35条的过错责任,较为符合劳务双方关系公平原则。

 如果提供劳务者被第三人人身损害,则按照上述司法解释,提供劳务者可以要求第三者赔偿,也可以要求雇主赔偿。如甲雇佣乙,乙攀爬丙私自设置的低压电线杆,为电击坠地身亡。1、乙亲属起诉甲基于雇佣关系赔偿或2、起诉丙基于过错侵权责任赔偿。如甲乙责任划分为三七开。乙丙责任划分为五五开。则两种方式中甲、丙将各自承担了其过错责任并赔偿。但是,甲丙责任如何确定?甲基于劳务雇佣关系和丙基于侵权关系,本文认为不能纳入同案审理,但牵扯后续追偿的进一步责任划分问题。

 起诉甲后,能否继续起诉丙,以及起诉丙后,能否继续起诉甲,就未获得补偿的损失部分继续主张并划分责任。就乙方来说,是需要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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