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车辆后发生事故谁来赔偿?

  发布时间:2021-01-22 11:48:49 点击数:
导读:盗窃车辆后发生事故谁来赔偿?

生活中发生车辆被盗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于是很多车主都选择为爱车投保盗抢险。而要是行为人在盗窃车辆之后,不小心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话,那么盗窃车辆后发生事故谁来赔偿,谁赔偿盗窃车辆后发生的事故?

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或者抢夺后,机动车所有人丧失了对机动车的运行支配力,而这种运行支配力的丧失是盗窃者的违法行为造成的,又是所有人不情愿的,有时还是所有人不知悉、未预想到的。在机动车被盗的情形下,所有人对机动车保管上的疏忽,导致机动车丢失,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由盗抢者承担发生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车主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受害人的损失的问题。一是,被盗车辆已投保了交强险的情形,车主不用承担受害人的损失。二是被盗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的情形。机动车被盗后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机动车的所有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应当承担赔偿的后果。这个在一定的条件下应该是车主没有给事故车辆投有交强险,在合理期间内,也就是被盗车后一年内发生事故的。

这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所主张的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指的是不承担交通肇事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并非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由于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法定义务,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社会应当履行的义务。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履行该法定义务,使得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丧失了请求保险公司垫付抢救费用的权利。所以,如果被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该机动车没有依法投保交强险的,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的垫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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