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人代为投保的,免责条款告知效力及于委托人

  发布时间:2020-05-14 14:30:25 点击数:
导读:代理人代为投保的,免责条款告知效力及于委托人

          案情简介:2013年,邱某投保车辆追尾,被认定全责,修理费5万余元。保险公司以未办年检拒赔。邱某称保险合同系妻子王某所签,免责条款声明上落款无日期、无法证明在投保前所签,故应认定未对免责条款明确说明。

     法院认为:①邱某妻子王某在投保单上签字,为其家庭用车在保险公司处办理相关保险手续,应认定为其行使了家事代理权。保险合同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该条款系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邱某系被保险人,享有保险利益,邱某妻子王某在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处签名,说明其对保险条款尤其是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部分内容已理解并予以接受。由此可证实保险公司向王某履行了责任免除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向王某履行责任免除明确说明的告知义务,王某在告知书上签上邱某名字加以确认,该免责告知效力及于邱某。邱某在两年期间共向保险公司投保两次,这与保险公司陈述的每投保一次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一次的操作习惯吻合,且邱某对两份责任免除明确说明书签署时间无法作出合理解释,故认定涉案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尽到了免责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②为了保证道路交通安全,车辆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是众所周知的常识,邱某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中该责任免除条款约定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对邱某和保险公司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判决驳回邱某诉请。

    实务要点:配偶作为代理人代为投保时,保险人向该代理人就免责条款进行提示并作出明确说明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产生法律效力。


上一篇:肇事后继续行驶,导致发动机受损,保险仍应理赔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