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变更预约保单内容的,优先适用变更条款

  发布时间:2020-05-14 14:27:56 点击数:
导读:保险合同变更预约保单内容的,优先适用变更条款

案情简介:2012年,运输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2013年度货运险预约保单。2013年2月1日,双方就运输公司承运1743辆车辆签订货运保险单。同年2月6日中午,运输公司投保,当天下午,承运的车辆因交通事故损坏11辆,产生维修费55万余元。保险公司以运输公司未按预约保单约定提前1至3天网上逐笔申报为由拒赔。

法院认为:①案涉年度预约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业务范围内物流货物,并未具体指向特定物,仅设立了签约双方后续保险合同缔结义务。依约定,在保险人未另行出具保单情况下,只有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申报的货物进行确认后,保险合同保险利益才能确定;申报单与保险人确认成立保险合同,除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外,保险合同无需再对年度预约保险单规定的其他条款进行重复规定。本案货物运输保险单约定包装与数量、货物及保险金额、开航日期。签订货物运输保险单时,保险公司与运输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运输公司无需再按年度预约保险单约定另行对上述商品车进行申报。案涉受损车辆包括在上述车辆中,保险公司应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②预约保险合同和保险合同涉及两个不同法律关系,预约保险合同设立了保险合同缔结义务。投保人在预约保险合同约定期限内须将其出运货物在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在该期限内不得拒绝投保人投保。预约保险合同并不能直接产生保险合同义务,发生保险事故时,投保人不能依预约保险合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只有签订保险合同后,保险公司才就每一个保险合同下被保险人所遭受损失负有赔偿义务。保险合同中未约定内容,可适用预约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中对预约保险合同已变更内容,应适用保险合同中约定。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公司保险金55万余元。

实务要点:保险合同中未约定内容,可适用预约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同对预约保险合同已变更内容,应优先适用保险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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