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公司与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1-01-05 16:05:57 点击数:
导读:某保险公司与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某为其所有的小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张某系农村居民户籍。2013312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某城镇房屋,并在此房屋居住。
    20151020日,沈某驾驶李某所有的小型客车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张某受伤,车辆受损。沈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被及时送往医院接受治疗。李某为张某垫付了在医院花费的住院、检查等医疗费用。
   张某出院后进行鉴定,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李某、沈某、某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
   评析
   本案涉及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79条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该规定以原《侵权责任法》第16条为基础,增加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作为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之一。根据本条的规定,本案张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而残疾,有权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其有权请求的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除了上述费用之外,残疾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也在赔偿的范围内。上述费用的计算方法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7条至第35条的规定。
   特别提示
   公安机关在处理这类纠纷时,要注意进行现场取证、责任认定,告知双方当事人民事纠纷应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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