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成员作为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问题

  发布时间:2021-03-01 14:35:31 点击数:
导读:家庭成员作为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问题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9日,赵某飞驾车碰撞在车尾部活动的行人张某某(系赵某飞的妻子),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交警认定赵某飞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涉案投保的机动车商业三者险条款第五条约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二)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判后,赵某飞等人提起上诉,二审改判保险公司需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损害赔偿律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本案中,涉案商业三者险条款第五条系保险公司提供、制定的格式条款,对家庭成员免赔的格式条款缩小了第三者的范围,免除了保险公司对家庭成员作为第三者的赔偿责任,排除了家庭成员作为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属于免除保险公司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排除被保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情形,故该条款为无效条款。

商业三者险强调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同时在客观上也具有一定的损失填补功能。保险条款一般为格式条款,投保人在投保时处于弱势地位,为公平起见,法律对保险条款制定方,即保险公司的要求更高。当合同条款存在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内容,依法应当认定无效。因此,保险公司在制定相关免责条款时,应避免出现法定无效情形,并依法履行相应的提示说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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