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使患者延误诊疗的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0-03-18 14:50:49 点击数:
导读: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使患者延误诊疗的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X、杨X诉南京明基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争议焦点】

医疗机构未将患者体检指标异常情况在体检报告中提示或说明,患者两年后才检查出肺癌晚期,错过最佳治疗时机。此时,患者可否要求医疗机构对其人格利益的损害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被告明基医院未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规定,未按约告知原告石XX体检cea指标呈阳性的结果,存在一定的过失,导致原告石XX延误进一步检查身体的时机,使其健康权遭受损害,故原告石XX要求被告明基医院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 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原告石XX所患疾病与被告明基医院之间的过失行为并无因果关系,故其要求原告明基医院赔礼道歉等主张,无法律依据;被告明基医院认为原告石XX的诉讼已过诉讼时效这一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明基医院赔偿原告石XX精神损害抚慰金50 000元;驳回原告石XX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石XX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被告明基医院未尽告知义务,存在医疗过失,导致本人未及早检查,给本人的家庭造成了重大损失,二者之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故被告明基医院应赔礼道歉,并赔偿本人医疗损失及精神损失。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被告明基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本医院已尽告知义务,其医疗行为不存在过失,上诉人石XX肺癌的发生、发现与本医院无因果关系,本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上诉后,上诉人石XX病逝,其法定继承人石X、杨X参与诉讼。

二审法院判决:变更一审判决为:被上诉人明基医院赔偿上诉人石X、杨X精神损害抚慰金50 000元;驳回上诉人石X、杨X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患者到医疗机构体检,医疗机构却未将体检重要指标异常情况在体检报告中提示或说明,结果致使患者未及时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延误诊疗,两年后患者肺癌晚期。因医疗机构未告知体检重要指标异常情况,该不作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行为规范,医疗机构知道或应当预见该行为会导致患者未及时进行进一步检查或复查,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具有主观过错。同时,患者进行体检的目的在于了解自己身体健康的异常情况,以便及时诊治延续身体健康和生命,但医疗机构的不作为导致患者延误诊治,侵害了患者人格权利健康权的期待权益,且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综上,医疗机构的上述行为侵害了患者对人格权利之健康权的期待利益,患者有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法理评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精神损害系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而遭受的损害。当事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应满足如下条件:(一)有侵害人格权利的加害行为。依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加害人未尽合法义务的,权利人的合法权利亦会受损;此时,加害人未尽合法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属于加害行为。(二)有人格权益受损的损害结果。是指因加害人的加害行为给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格权益造成不利影响。(三)行为人具有主观过错。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其中加害人未尽合法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属于明知或应当知道自己的不作为行为会对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伤害,却放任该结果的发生或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该结果的发生,应认定加害人具有主观过错。(四)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二者具有因果关系是指损害结果是由加害行为所引起的,如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是由加害行为引起的,二者不具有相关性,则加害行为不构成侵权行为。此外,根据卫生部2009年《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对完成健康体检的受检者出具健康体检报告。健康体检报告应当包括受检者一般信息、体格检查记录、实验室和医学影像检查报告、阳性体征和异常情况的记录、健康状况描述和有关建议等。由此,受检者之所以进行体检,目的在于及时发现自身身体的异常,以便通过治疗延续身体健康或提高生命质量,系一种期待利益,这种期待利益属于法律保护的人格利益。自然人因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综上,加害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行为导致他人合法人格权益遭受损害的,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在体检过程中,未按医疗规范将体检重要指标异常情况告知患者,导致患者延误诊疗,两年后患者查出肺癌晚期,患者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因依据规定,自然人人格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人格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首先,医疗机构未将重要指标异常情况在体检报告中向患者说明,导致患者未及时进行进一步检查或复查,该行为属于不作为的行为。其次,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的行为,属明知或应当预见该行为将导致患者延误诊疗机会,具有主观过错。再次,患者进行体检的目的,在于及时发现自身可能存在的疾病或影响健康的异常因素,以便通过治疗延续身体健康或提高生命质量,该健康权的期待利益属人格权利;而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导致患者健康权的期待利益受损。最后,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使患者失去了进一步检查身体健康的机会,医疗机构的过失行为与患者的延误诊疗具有因果关系。综上,医疗机构未按医疗规范将体检重要指标异常情况告知患者,使患者失去进一步检查身体健康的机会,损害了患者的健康权的期待权益,医疗机构对此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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