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君定与被告叶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0-02-25 12:47:47 点击数:
导读:原告梁君定与被告叶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原告梁君定为与被告叶俊人身纠纷一案,于200610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林旭红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杜建伟、詹强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073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君定的法定代理人梁永志及其委托代理人戴水法、被告叶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俊的法定代理人叶启旺、徐丽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梁君定诉称:2006524日晚,原告在原就读的丽水市大洋路学校放学后,途经学校后门口,发现上届的校友包威在打电话,并迅速开来2辆出租车,下了不少人,向路边弄里冲去,原告出于好奇随去看热闹,发现被打的是一个同校初一的学生。原告在马路边时,冲来一人(后才知是被告叶俊),上前划来一刀,致伤了原告的左腕部。原告因受伤出血,不知谁叫了一声“快跑”,原告即快速向白云小区跑去,途中有人拦了一辆出租车,原告即乘车去医院抢救。经治疗,已花去医疗费用30000多元,还需拆除内固定,经法医鉴定已构成十级残疾。公安机关和审判机关共帮助取得经济补偿32000元。综上,原告与被告及包威等人并无瓜葛,被告为与包威斗殴,误伤了案外人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32950.35元、继续治疗费5000元、护理费2940元、拍伤费36元、查档复印费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建休期间营养费1800元、市内交通费420元、残疾补偿金32588元、评残鉴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人民币81878.35元,扣除已获补偿32000元,尚余的49878.35元由被告赔偿,并由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承担垫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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