葡萄皮引发的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发布时间:2020-06-05 14:27:56 点击数:
导读:葡萄皮引发的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吃葡萄不吐葡萄皮,不吃葡萄倒吐葡萄皮”,这是相声里的一个贯口,但到了宁波海事法院海事庭近日审结的一起海上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便成了纠纷产生的缘由。

且听小编给您细细道来

20189月,正是瓜果盛产之时,在宁海县伍山汽渡的轮渡上,原告毛某搭乘同乡人卖葡萄的车去宁海办事,轮渡工作人员在他们车边发现一些葡萄皮便以为是他们所为,于是大加谴责。毛某解释却未见成效,双方随即爆发言语冲突,许久二人才被制止争吵。

待轮渡靠岸,车辆依次下船,毛某不忿被误会,又发出不当言语,“冲突火药”再次点燃,轮渡工作人员先是拦停了在跳板上的车辆,又由安全员薛某将毛某强拉下车,并以强制性手段将其送往了警务室。在此过程中毛某右肩关节受伤,后经鉴定,上述行为造成毛某右肩关节肌腱、韧带损伤,已达到轻微伤程度。毛某认为轮渡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安全员薛某承担连带责任,赔偿人身损害损失费61672.9元,故纠纷成讼。两被告辩称毛某自身存在过错,且无法排除其自身劳作导致伤情持续不能恢复的可能,同时相关诉请费用主张过高。

能调则调?

本案立案之时,正处疫情较为严重期间,宁波海事法院承办法官及法官助理通过电话、微法院多次协调,以期能够达成和解。然而,毛某认为,轮渡公司在未查清“谁是葡萄皮的罪魁祸首”之时,就对其苛责甚至谩骂,已是有错在先,自己只是在言语上稍加还击,轮渡公司就采取不当行为,“现在是法治社会,凭什么冤枉我,没查清事实就把我扭送至警务室”,轮渡公司存在过错,对员工管理非常不到位。故毛某拒绝了调解。

当判则判!

针对该情形,承办法官认为,本案不仅涉及赔偿金数额争议,而且事关是非曲直,当事人要的是一个让人信服的说法,这是调解这一办案方式难以达到的。经讨论决定,着重查明整个事件过程,让判决说话,还当事人公道。

庭审时,当庭播放了事发当天轮渡及码头的视频,仔细核对事发当天公安的调查笔录。经审查,不能认定毛某为“吐葡萄皮之人”,同时能够清晰判定轮渡工作人员主动拦停毛某乘坐车辆。

因此,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系轮渡公司员工,其行为属职务行为,由轮渡公司承担法律后果,对毛某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认定毛某提出的赔偿金额需合理合法,判决轮渡公司赔偿损失35573.67元。双方均未上诉,一审生效,轮渡公司主动将履行款付至法院,案结事了。

办好案件,事理是基础,法理是尺度,学理是辅助,情理是佐料,文理是工具。法院应当努力查清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曲直,该调则调,当判则判。无论哪种方式都应当立足事理,严守法理,引用学理,佐以情理,善用文理,以“五理”还当事人“公理”,让庭审、调解、判决真正成为解决纠纷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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