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关系导致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20-07-21 10:27:44 点击数:
导读:雇佣关系导致人身损害赔偿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倪某受雇于叶某从事海绵裁剪工作,由某提供宿舍。2018125日凌晨五点左右,倪某起床上厕所时,摔倒受伤。倪某受伤后被送至南京梅山医院治疗,经诊断为L1椎体爆裂性骨折,进行L1椎体骨折切开复位RSS内固定术,于2018213日出院,共计住院19天。201934日,倪某在南京梅山医院进行L1椎体骨折术后、左肱骨外侧髁骨折术后内固定取出术,于2019315日出院,共计住院11天。倪某因治疗共产生医疗费合计50031.37元(扣除住院伙食费700元),后倪某通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16063.09元。经某委托,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424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倪某腰1椎体粉碎性骨折,椎管内骨性占位构成人体损伤九级伤残;建议误工期限以180日为宜,护理期限以90日为宜,营养期限以90日为宜。

裁判理由: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倪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是自身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要注意自身安全。特别是在前一晚下雪路面湿滑,上完厕所回宿舍的过程中,更应注意行走安全,倪某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致自己摔倒受伤,自身亦存在相当程度的过错。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

一、叶某赔偿倪某伤后损失177007.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合计184007.80元,扣除已支付的6000元,还需支付178007.80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叶某承担70%责任,倪某承担30%责任);

二、驳回倪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

一、维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11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11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倪某各项赔偿款合计127434.14元(叶某承担50%责任,倪某承担50%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12元、鉴定费2900元,合计3812元,由倪某负担1429元,由叶某负担2383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1823元,由倪某负担365元,由叶某负担145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律师提醒:

   在生活中,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相信很多朋友不是很清楚,很容易将雇佣关系和承揽关系混淆。

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主要区别有以下三个方面:

1、雇佣合同雇员在雇主授权或指示范围内从事劳务工作,雇主支付报酬;

承揽合同是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工作,他方在承揽方交付独立完成的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的合同。

2、雇主对雇员存在身份上的支配关系和从属关系;承揽关注的是工作成果,当事人双方没有身份上的约束。

3、雇佣关系为替代责任,系严格责任;承揽合同基本上属于过错责任,定作人仅在定作或者选任、指示有过失时,才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之间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由一方指定工作场所,提供劳动工具或设备,限定工作时间,定期给付劳动报酬,所提供的劳动事接受劳务一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的,可以认定为雇佣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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