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施工被钢筋砸伤人身损害赔偿

  发布时间:2020-07-30 11:48:41 点击数:
导读:工人施工被钢筋砸伤人身损害赔偿

案情简介

原告:徐某

被告:某工程局

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2010年,刘某从某工程局某项目承揽了钢筋加工的劳务工作。刘某雇佣徐某等劳务人员在钢筋加工场劳动。201010月,徐某在施工现场绑扎钢筋时,被倒塌钢筋梁砸伤。徐某受伤后,项目部及时将其送往当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项目经理就徐某损害赔偿问题积极协调,促使刘某与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刘某向徐某一次性支付赔偿金6万元。徐某出院后申请伤残鉴定,被鉴定为多处伤残。20118月,徐某以某工程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鉴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费用,合计65.64万元。

某工程局请求法院驳回徐某的诉讼请求,理由是:(1)徐某受刘某雇佣,故应由刘某承担赔偿责任;(2)刘某已经与徐某达成了赔偿协议且刘某已依照协议支付了相应的赔偿金。

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尽管某工程局提交了相应的钢筋加工承包合同作为证据,证明徐某是工程承包人刘某雇佣的劳务人员,但是由于刘某作为自然人并不具备劳务分包主体资格且缺少相关工程施工资质,劳务分包合同无效,故认为徐某与某工程局之间存在直接的雇佣关系。徐某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由于非自身原因受到身体伤害,某工程局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关于刘某与徐某签署的赔偿协议书是否可成为某工程局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法院认为某工程局不是该赔偿协议书的当事人,故无权援引该协议书对抗原告的赔偿请求。

管理建议

(一)劳务分包人须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及资质。

本案为典型的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分包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发生工伤事故导致赔偿责任的案例。

一是要杜绝将工程违法分包给自然人。《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4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公司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二是要确保分包人具备相应的资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承担连带赔偿。”

(二)加强劳务分包管理,要求分包单位完善与雇员的用工手续和法律文件。

一是发包人应要求分包人与劳务人员签订书面的劳务合同,并向发包人报备及妥善保管合同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规定:“施工人员发生工伤后,以劳动合同为基础确认劳动关系。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认事实劳动关系。”可见劳动合同对于确认劳动用工关系的重要性。

二是对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进行规范,可在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劳务分包单位不与雇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未按要求向发包人备案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加强施工现场劳动安全质量管理。

一是以实名管理为基础,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要求分包单位对劳务人员采用实名制管理措施,对入场劳务人员的身份信息、自然状态、上岗资格、劳动合同、出勤、工资发放及培训等情况进行全面管控,制定相关制度,严格实施并做好记录和资料存档。

二是加强和完善对劳务用工单位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深入工地一线生产区和外围生活区,检查建筑工地劳务用工情况,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分包单位进行整改。

(四)通过保险合同合理分散用工风险。

可以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工伤保险和现场务工人员人身意外保险等转移相关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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