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自身疾病再遇人身伤害 劳动者权益如何维护?

  发布时间:2021-01-05 16:05:02 点击数:
导读:当自身疾病再遇人身伤害劳动者权益如何维护?

【基本案情】

20191015日,原告刘某某在被告租赁的工厂处做工。原告在提供劳动过程中,由于机械中弹出的塑料颗粒碰撞到右眼睑处,导致右眼受伤,经伤残等级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另原告左眼老年白内障,矫正视力0.25,结合该情形,原告实际伤残等级为六级伤残。原告主张应按六级伤残标准赔偿,被告辩称原告工作中仅右眼受伤,其仅应承担八级伤残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如自身存在疾病或伤残,而受伤引起的伤残加重原有的伤残,应按照原告实际伤残等级六级伤残标准予以赔偿。

【典型意义】

人们在提供劳务或工作过程中,容易出现人身受伤害情形,如自身存在疾病或伤残,而受伤引起的伤残加重原有的伤残,如双器官(如双眼、四肢、肾脏)或系统损伤,伤情如加重原有伤残,应按伤情对应的伤残赔偿,还是按加重后的实际伤残来赔偿,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本案中刘某某受伤前,其左眼老年白内障,视力低下,但右眼正常,其生活不受太大影响,并可以参加工作。但现右眼受伤,导致视力低下,结合左眼情况,已无法正常生活,更无法工作。如仅按照其右眼所受伤情认定其为八级伤残,尚不足以弥补其损失。按照其身体左右眼整体情形,实际伤残等级六级标准予以赔偿损失,能够最大限度维护劳动者权益。


上一篇:年满六十周岁的人员遭受人身损害该不该赔误工费 下一篇: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