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六十周岁的人员遭受人身损害该不该赔误工费

  发布时间:2021-01-05 16:04:17 点击数:
导读:年满六十周岁的人员遭受人身损害该不该赔误工费

【案情】

2012313日,被告熊明驾驶货车将公路上行走的生于193782日的农村居民原告赵春香(女)撞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受伤前在其子经营的全兴饭店以厨师身份帮工,有证人证实及被告认可,但原告之子并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及支付工资,也无证据证明原告实际减少的收入。双方就是否应赔偿原告误工费协商未果,原告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及其投保的交强险公司赔偿误工费等损失。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是否应赔偿原告误工费问题上,存在三种意见:

一是原告已年满七十四周岁,无充分证据证明其有从事工作及工资收入,应依法推定其为无劳动能力及劳动收入,不应赔偿原告误工费。

二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仍以厨师身份就业于其子经营的全兴饭店,虽无具体证据证明其工资收入及误工损失,应依照居民服务行业年平均工资标准赔偿原告误工费损失。

三是原告为农村居民,虽然其年满七十四周岁仍在其子经营的饭店以厨师身份从事工作,但并无证据证明其工资收入及误工损失,可依照农村居民从事农林牧渔行业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原告误工损失。

【评析】

笔者认为,被告熊某投保的交强险公司按照农林牧渔行业年平均工资标准赔偿原告误工损失。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及收入状况确定。本案中,原告年满年满55周岁,应依法推定其为无劳动能力。但有证据证明原告以厨师身份供职于其子经营的全兴饭店及有劳动收入,对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原告未能证明其具体收入情况,可依照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原告主张以江西省服务行业2011年度平均工资标准30265元计算其误工损失,其虽从事厨师行业,但与未满六十周岁的同行业人员在体力等工作能力方面有一定的差距,以该标准赔偿其误工损失显失公平,结合原告为农村居民,本院酌情认定以江西省农林牧渔业2011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0153元计算其误工损失为宜。

综上所述,年满六十周岁的人员遭受人身损害,能否证明其有从事劳动及劳动收入决定应否赔偿其误工损失。有证据证明年满六十周岁的人员有从事劳动,但不能证明其收入状况的,可参照同行业平均工资水平标准予以认定。然后结合当事人具体情况,依据公平原则,酌情认定计算误工费的具体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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