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用人单位外的第三人造成员工人身损害的,应当如何赔偿?

  发布时间:2021-01-05 16:03:40 点击数:
导读:因用人单位外的第三人造成员工人身损害的,应当如何赔偿?

李敏是贵州省高速路投资有限公司某高速收费站的一名收费员,20201115日,在下夜班回家途中,在贵阳市机场路路口被赵刚驾驶的贵A908XX小汽车右转时撞到,造成李敏左腿骨折,经交管部门认定此次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方为赵刚。李敏随即向公司请假住院治疗,公司人事部小张告诉李敏公司会为其申请工伤报销,同时告诉她可以向赵刚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李敏联系到赵刚时,赵刚称其只支付适当营养费,其他费用李敏已经通过工伤报销获取不应在赔偿,赵刚的说法合理吗,李敏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我们来看下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该法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由此可知,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但存在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中,互不排斥,用人单位须承担社会保险责任,该责任为特别法规定,并不能因为第三人过错而得到免除或减轻。而侵权之债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是否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无关,即使用人单位已经给予受伤职工工伤保险赔偿,亦不能免除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本案中虽然李敏享受了公司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并不能作为赵刚减免对李敏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赵刚作为本案事故的侵权行为人须依法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受害人)先行获得一方的赔偿、实际损失已经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充而免除或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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